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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农村劳动力流动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从而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农村劳动力流动是一把双刃剑,农村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劳资关系紧张和尖锐对立,都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了严峻挑战和极大风险。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重视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化解相关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关键词 农村劳动力 流动 和谐社会 影响
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505(2008)06-0109-03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要消除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从农民的角度看,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城乡差距扩大影响社会和谐,二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影响社会和谐。贯穿于两者之中的是农村劳动力流动这一主题。农村劳动力流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把双刃剑,它产生的积极效应推动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一、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推动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的不和谐之处实际上就是农村各方面的滞后,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农村劳动力流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的发展。
农村劳动力流动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得原来未充分利用的剩余劳动力实现了和生产资料的必要结合,成为现实的生产力,创造了社会财富。在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的同时,他们也通过务工经商获得了收入,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将收入送回农村,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必然导致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碰撞、交流与融合,其结果必然是先进、开放的文化代替落后、封闭的文化。在这个文化碰撞、交流与融合过程中,农民的思想观念在逐步地更新和变化。在农民流动的过程中,现代社会的观念和意识正逐渐渗入他们的大脑。此外,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不仅仅发生在流动农民身上,外出打工的农民带回的新思想、新观念还会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影响周围的农民。因为这些影响带有现身说法的特点,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所不能比拟的。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工业化是相对农业、农村、农民而言的,工业化的过程就是城市工业部门通过资本的积累增强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农民通过自己的资本积累增强进入城市工业部门的能力的过程,就是“化”农民为市民、“化”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化”农业社会为工业社会的过程。工业化是实现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工业化的发展必然增加劳动力需求,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工业转移集聚,而劳动力与资本的结合,将进一步推进工业化,使城市工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两者同步进行且相互促进。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加快城镇化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沟通城乡经济、发育要素市场和缩小城乡差别的必然要求。城镇化是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实质是转移农村劳动力的过程,是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的传统农业社会向非农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文明社会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要通过大批第一产业劳动力转向第二、三产业来实现。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增加了城镇基础设施、住房、教育、医疗、文化等各种需求,拉动了城镇经济的增长,推进了城镇化。反过来说,城镇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载体,城镇化带来了市场的扩大、生产要素的聚集、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使劳动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还有利于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永久、彻底转移。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我国农业是一种资源约束型农业,人均耕地只有一亩多,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终将受到耕地资源瓶颈的制约。农业要发展,必须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只有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才能企业化,农业生产方式才能变革。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人地矛盾,加快农户之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规模效益;农村劳动力流动还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水平,便于实行科学种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基本条件。今后,农业越发达,需要流出的农村劳动力越多;从农村流出的剩余劳动力越多,农业现代化水平就会越高。有人说,在现有情况下,就算政府不向农民要一分钱,光靠种地,农民能富到哪里呢?这话不无道理。现实情况表明,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解放农民,才能转移农民;只有跳出农业,才能发展农业;只有大量农民走出土地,才能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使我国从农业国进入工业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进而跻身世界发达国家行列。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解放出来,从困守在少量的承包土地上解放出来,开辟更加广阔的生产空间。
总之,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从而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如果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认识和谐社会,那就应该是有更多的人进入中等收入者阶层,使社会结构从目前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转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而要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当务之急是要让更多的农民进入这个阶层。然而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相比,当前农民的创收路径越来越窄。农业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不但没有扩大,反而在缩小。受人均土地資源的限制,农业所能给予农民的毕竟有限,更不可能让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从根本上来说,要增加农民收入,使更多的农民逐步向中等收入者阶层靠拢,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千方百计让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要从制度和政策上赋予农民、农民工与其他群体同等的国民待遇;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在非农领域和城镇的竞争能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产业,伴随的是非农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融入这个进程的同时,也减轻了人口对农业资源带来的超负荷压力,使农业资源的配置有了较大空间。这些都为提高农民收入,使更多的农民逐步向中等收入者阶层靠拢以至于进入这个阶层,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中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因素
首先,就业受到严格限制。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极其狭窄,就业机会十分稀少。他们只 能去竞争那些为数不多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或者去角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那些苦、累、脏、险、毒性质的报酬低、待遇差的临时工作岗位,除此之外,就是摆地摊、串街巷、当保姆等。
其次,收入低下,同工而不同酬。同工不同酬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这些公有制企业中,正式职工工资待遇优厚,还有劳保和各种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等。而在这些企业中劳动的农民工,干的活最劳累、最艰苦、最危险,但工资待遇却往往是正式职工的一半。而且,农民工不能累计工龄,不得评定技术等级,没有晋级升职的机会,无资格参加单位的住房分配,也领不到住房补贴,没有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除非工伤事故一般得不到单位的医疗救济。
第三,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农民工从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同雇主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之后,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就接踵而至,或被扣压身份证、暂住证,或被迫缴纳押金,或加班加点而得不到加班费,或被任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或工资被拖欠甚至劳累一年分文未得。一些雇主拒绝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强迫农民工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有些合同甚至成为农民工的“卖身合同”、“生死合同”,不但剥夺了他们的休息、休假权,还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甚至“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负”,有些雇主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些雇主随意斥骂、恶意侮辱或殴打民工;民工在劳动中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隐患多而防范措施不力,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民工因劳动而伤残后,一些雇主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象征性支付一少部分之后就不予理睬,使得受伤的民工无法得到有效治疗;一些雇主不提供伤残补偿金并且随意解雇因工伤残的职工,等等。
第四,子女就学困难重重。凡夫妻一同外出打工的,除极少数把子女交给父母外,大部分孩子随父母一起流动,子女就学问题成为一件大事。由于公办学校收费太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子女上不起公办学校。许多农民工子女不得不进入打工子弟学校,但这些学校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规模小、环境差、教室拥挤、教师总体素质低、教学质量差。
最后,农民工还经常会遭到来自城市市民的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歧视,如在乘车、消费、购物等方面受歧视等。农民工受着制度和市民的双重歧视,经历着体力和心理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劳资矛盾、劳资冲突的博弈中,农民工始终是处于下风的弱势群体。反抗是必然的,在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之中,不少农民工选择了后者,以铤而走险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领域农民工与雇工之间的劳资纠纷呈多发态势,并向群体性、突发性的方式转变。愈来愈多的劳资冲突、劳资矛盾蕴含着极大的社会风险,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十分消极的影响。
三、解决农民流动過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路径
解决农民流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一条重要路径是,通过户籍改革,逐步实现居民不分城乡、不分行业的身份平等和社会平等,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只是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创造了基本条件。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完全取决于户籍制度,而取决于有没有活干,有没有饭吃,有没有经济收益。所以,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能否找到工作,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推动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必须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改革现行的人事劳动制度,平等对待城乡劳动者。
城市民工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城市职工在失业后可以到有关政府部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再就业的种种优惠政策。然而对于为城市建设作了很大贡献、失业概率最大、安全系数最低的城市民工来说,却没有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失业保险为他们遮风挡雨,这是不公平的。民工因为受教育水平低,缺乏一技之长,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而他们却没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只能小病自己抗,大病自己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主要包括失业、工伤、医疗等险种的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要在全社会宣传民工为城市建设洒下的汗水,为企业发展付出的努力,为经济腾飞作出的贡献,使全社会尊重民工,关心民工,把民工当作自己的亲人,从而营造一种温馨和谐的社会氛围。目前要重点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避免民工工资清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又陷入“边清边欠”的误区。
必须屏弃把民工子女拒于公办学校大门之外的教育上的不公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子女正成千上万地递增,搞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解决进城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无论是从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来看,还是从保证这些儿童受教育的质量来看,全日制公办学校应该是主要的渠道。同时,以打工子弟学校为补充,并加强管理和扶持。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三次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着力建设和谐社会……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只有让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而不仅仅是成果面前的旁观者,农民工才能真正融入城市,才能化解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责任编辑 吕楠
关键词 农村劳动力 流动 和谐社会 影响
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505(2008)06-0109-03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要消除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从农民的角度看,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城乡差距扩大影响社会和谐,二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影响社会和谐。贯穿于两者之中的是农村劳动力流动这一主题。农村劳动力流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把双刃剑,它产生的积极效应推动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一、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推动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的不和谐之处实际上就是农村各方面的滞后,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农村劳动力流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的发展。
农村劳动力流动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得原来未充分利用的剩余劳动力实现了和生产资料的必要结合,成为现实的生产力,创造了社会财富。在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的同时,他们也通过务工经商获得了收入,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将收入送回农村,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必然导致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碰撞、交流与融合,其结果必然是先进、开放的文化代替落后、封闭的文化。在这个文化碰撞、交流与融合过程中,农民的思想观念在逐步地更新和变化。在农民流动的过程中,现代社会的观念和意识正逐渐渗入他们的大脑。此外,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不仅仅发生在流动农民身上,外出打工的农民带回的新思想、新观念还会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影响周围的农民。因为这些影响带有现身说法的特点,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所不能比拟的。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工业化是相对农业、农村、农民而言的,工业化的过程就是城市工业部门通过资本的积累增强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农民通过自己的资本积累增强进入城市工业部门的能力的过程,就是“化”农民为市民、“化”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化”农业社会为工业社会的过程。工业化是实现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工业化的发展必然增加劳动力需求,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工业转移集聚,而劳动力与资本的结合,将进一步推进工业化,使城市工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两者同步进行且相互促进。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加快城镇化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沟通城乡经济、发育要素市场和缩小城乡差别的必然要求。城镇化是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实质是转移农村劳动力的过程,是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的传统农业社会向非农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文明社会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要通过大批第一产业劳动力转向第二、三产业来实现。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增加了城镇基础设施、住房、教育、医疗、文化等各种需求,拉动了城镇经济的增长,推进了城镇化。反过来说,城镇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载体,城镇化带来了市场的扩大、生产要素的聚集、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使劳动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还有利于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永久、彻底转移。
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我国农业是一种资源约束型农业,人均耕地只有一亩多,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终将受到耕地资源瓶颈的制约。农业要发展,必须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只有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才能企业化,农业生产方式才能变革。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人地矛盾,加快农户之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规模效益;农村劳动力流动还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水平,便于实行科学种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基本条件。今后,农业越发达,需要流出的农村劳动力越多;从农村流出的剩余劳动力越多,农业现代化水平就会越高。有人说,在现有情况下,就算政府不向农民要一分钱,光靠种地,农民能富到哪里呢?这话不无道理。现实情况表明,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解放农民,才能转移农民;只有跳出农业,才能发展农业;只有大量农民走出土地,才能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使我国从农业国进入工业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进而跻身世界发达国家行列。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解放出来,从困守在少量的承包土地上解放出来,开辟更加广阔的生产空间。
总之,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从而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如果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认识和谐社会,那就应该是有更多的人进入中等收入者阶层,使社会结构从目前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转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而要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当务之急是要让更多的农民进入这个阶层。然而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相比,当前农民的创收路径越来越窄。农业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不但没有扩大,反而在缩小。受人均土地資源的限制,农业所能给予农民的毕竟有限,更不可能让更多的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从根本上来说,要增加农民收入,使更多的农民逐步向中等收入者阶层靠拢,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千方百计让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要从制度和政策上赋予农民、农民工与其他群体同等的国民待遇;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在非农领域和城镇的竞争能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产业,伴随的是非农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融入这个进程的同时,也减轻了人口对农业资源带来的超负荷压力,使农业资源的配置有了较大空间。这些都为提高农民收入,使更多的农民逐步向中等收入者阶层靠拢以至于进入这个阶层,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中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因素
首先,就业受到严格限制。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空间极其狭窄,就业机会十分稀少。他们只 能去竞争那些为数不多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或者去角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那些苦、累、脏、险、毒性质的报酬低、待遇差的临时工作岗位,除此之外,就是摆地摊、串街巷、当保姆等。
其次,收入低下,同工而不同酬。同工不同酬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这些公有制企业中,正式职工工资待遇优厚,还有劳保和各种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等。而在这些企业中劳动的农民工,干的活最劳累、最艰苦、最危险,但工资待遇却往往是正式职工的一半。而且,农民工不能累计工龄,不得评定技术等级,没有晋级升职的机会,无资格参加单位的住房分配,也领不到住房补贴,没有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除非工伤事故一般得不到单位的医疗救济。
第三,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农民工从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同雇主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之后,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就接踵而至,或被扣压身份证、暂住证,或被迫缴纳押金,或加班加点而得不到加班费,或被任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或工资被拖欠甚至劳累一年分文未得。一些雇主拒绝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强迫农民工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有些合同甚至成为农民工的“卖身合同”、“生死合同”,不但剥夺了他们的休息、休假权,还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甚至“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负”,有些雇主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些雇主随意斥骂、恶意侮辱或殴打民工;民工在劳动中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隐患多而防范措施不力,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民工因劳动而伤残后,一些雇主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象征性支付一少部分之后就不予理睬,使得受伤的民工无法得到有效治疗;一些雇主不提供伤残补偿金并且随意解雇因工伤残的职工,等等。
第四,子女就学困难重重。凡夫妻一同外出打工的,除极少数把子女交给父母外,大部分孩子随父母一起流动,子女就学问题成为一件大事。由于公办学校收费太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子女上不起公办学校。许多农民工子女不得不进入打工子弟学校,但这些学校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规模小、环境差、教室拥挤、教师总体素质低、教学质量差。
最后,农民工还经常会遭到来自城市市民的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歧视,如在乘车、消费、购物等方面受歧视等。农民工受着制度和市民的双重歧视,经历着体力和心理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劳资矛盾、劳资冲突的博弈中,农民工始终是处于下风的弱势群体。反抗是必然的,在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之中,不少农民工选择了后者,以铤而走险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领域农民工与雇工之间的劳资纠纷呈多发态势,并向群体性、突发性的方式转变。愈来愈多的劳资冲突、劳资矛盾蕴含着极大的社会风险,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十分消极的影响。
三、解决农民流动過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路径
解决农民流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一条重要路径是,通过户籍改革,逐步实现居民不分城乡、不分行业的身份平等和社会平等,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只是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创造了基本条件。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完全取决于户籍制度,而取决于有没有活干,有没有饭吃,有没有经济收益。所以,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能否找到工作,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推动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必须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改革现行的人事劳动制度,平等对待城乡劳动者。
城市民工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城市职工在失业后可以到有关政府部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再就业的种种优惠政策。然而对于为城市建设作了很大贡献、失业概率最大、安全系数最低的城市民工来说,却没有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失业保险为他们遮风挡雨,这是不公平的。民工因为受教育水平低,缺乏一技之长,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而他们却没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只能小病自己抗,大病自己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主要包括失业、工伤、医疗等险种的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要在全社会宣传民工为城市建设洒下的汗水,为企业发展付出的努力,为经济腾飞作出的贡献,使全社会尊重民工,关心民工,把民工当作自己的亲人,从而营造一种温馨和谐的社会氛围。目前要重点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避免民工工资清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又陷入“边清边欠”的误区。
必须屏弃把民工子女拒于公办学校大门之外的教育上的不公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子女正成千上万地递增,搞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解决进城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无论是从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来看,还是从保证这些儿童受教育的质量来看,全日制公办学校应该是主要的渠道。同时,以打工子弟学校为补充,并加强管理和扶持。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三次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着力建设和谐社会……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只有让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而不仅仅是成果面前的旁观者,农民工才能真正融入城市,才能化解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责任编辑 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