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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甘肃省人大立法计划,2009年12月,成立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起草小组,专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拟订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调研提纲和起草大纲,并起草了条例草稿。2010年1月至3月,在省内开展了全省农村劳动力现状等专题调研。3月中旬至4月上旬,省农牧厅会同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织人员赴广西、陕西等省区进行了调研,在总结本省农民教育培训经验和借鉴兄弟省区做法的基础上,对条例草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4月下旬至5月初,省农牧厅与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征求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扶贫开发、发展改革、财政等11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又单独行文征求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召开了由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和立法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和补充。7月下旬,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由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市县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参加的《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立法座谈会,共同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并于2010年9月20日经过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对草案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1. 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执法主体
经过多年农民教育培训的实践,甘肃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现已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87个,专职工作人员1250多人。为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条例草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2. 关于联席会议和部门职责
为了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农民教育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开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编制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筹规划各项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资金;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综合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同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既健全了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又有利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
3. 关于机构认定和考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71号)中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认定的培训单位名称的规定,条例草案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条件、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教育培训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规定,政府部门应当以公开竞标、合同委托等方式,选择和委托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为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培训项目和任务,制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4. 关于农民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档案管理
针对当前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方式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不同文化层次的农民对教育培训的多样性需求,农民学习积极性和教育培训效果不理想等情况,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农民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为重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数字化教育培训手段,大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强化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档案和农民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台账,完善记录内容,建立农民教育培训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
5. 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未经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农民教育培训任务并享受补助资金,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伪造培训证书、未根据承担任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未建立或伪造培训台账和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政府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十二章第九十条有关规定。这样规定,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体现了地方特色。
2010年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农牧厅从三个方面开展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一是对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草案修改后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的体例结构、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划分,以及如何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加强监管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三是3月上旬,赴福建、安徽等兄弟省市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3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作为一部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本着从全省实际出发来设定相关内容的原则,客观地反映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草案经过调整和补充修改后,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基本成熟。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对章节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2011年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表决稿)》,《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于2011年4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1. 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执法主体
经过多年农民教育培训的实践,甘肃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现已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87个,专职工作人员1250多人。为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条例草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2. 关于联席会议和部门职责
为了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农民教育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开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编制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筹规划各项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资金;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综合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同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既健全了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又有利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
3. 关于机构认定和考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71号)中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认定的培训单位名称的规定,条例草案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条件、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教育培训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规定,政府部门应当以公开竞标、合同委托等方式,选择和委托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为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培训项目和任务,制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4. 关于农民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档案管理
针对当前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方式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不同文化层次的农民对教育培训的多样性需求,农民学习积极性和教育培训效果不理想等情况,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农民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为重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数字化教育培训手段,大力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强化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档案和农民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台账,完善记录内容,建立农民教育培训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
5. 关于农民教育培训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未经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农民教育培训任务并享受补助资金,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伪造培训证书、未根据承担任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未建立或伪造培训台账和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政府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十二章第九十条有关规定。这样规定,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体现了地方特色。
2010年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农牧厅从三个方面开展了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一是对一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草案修改后印送省直有关单位和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的体例结构、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划分,以及如何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加强监管等问题进行了论证。三是3月上旬,赴福建、安徽等兄弟省市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之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3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作为一部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本着从全省实际出发来设定相关内容的原则,客观地反映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草案经过调整和补充修改后,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基本成熟。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处进行了修改,对章节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2011年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表决稿)》,《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于2011年4月1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