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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慈善法,习近平于3月16日正式签发主席令,法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至此,慈心善举上升为国家意志。慈善法的落地,成为社会文明进步重要标志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而载入史册。
回顾一下,自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迄今已过去了17年。期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物质财富大量增加,社会改革全面推进,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也空前高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伤亡惨重,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踊跃捐赠。当年,全国接收的捐赠款物达到1000亿元,被业界誉为中国“慈善元年”。而今,全国在册的社会组织已超过60万个,年度捐赠超千亿元已成常态。同时,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郭美美事件”,更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推向风口浪尖。社会期盼有一部更为全面、更接地气的法律来规范慈善事业发展。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算起,历经十年长跑,慈善法草案终于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次提交的是第三稿,之前的二稿,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次会上,人大代表又有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做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8处。从历史看,一般法律都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慈善法提交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足见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民意,堪称内地开门立法的典范。
那么,慈善法有什么“亮点”呢?由于工作关系,我有幸参与几次慈善法的立法研讨和修改,结合工作实践对慈善法所带来的“变化”,有些粗浅的认识,在此与大家交流。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进一步厘清了权力和义务。法律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以面对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样定性表明,界定慈善组织的属性,不在于形式,而在于非营利性,从而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的关系。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尤其在落实国家对慈善事业的优惠政策上不再存在“模糊边界”和不确定性。同时,在管理上也对慈善组织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明确了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慈善法简化了注册登记,取消了双重管理。法律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过去成立一个慈善组织要先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人为地增加了“入门”的难度。造成了“门槛高,门难进”的状态,挫伤了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已经简化了注册登记手续,并把基金会的审核登记权限下放到市、县,有力地调动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这既体现了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又反映出已经形成的劝募市场竞争态势。
慈善内涵扩大,形成了“大慈善”发展导向。法律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纳入慈善活动范畴,使慈善事业的理念更为清晰,指向更为明确,改变了过去把慈善视为“扶贫济困”,而把“公益”视为“做好事”的呆板概念,有利于调动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义地界定慈善活动,立足于我国国情,反映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这与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的“现代大慈善”发展思路高度吻合,从而为慈善事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慈善公募权开放,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组织健全,运行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募资格,等同于放开了“公募权”。过去只有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享有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权,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开放公募权带有明显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培育劝募市场,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慈善信托的建立,为资金来源打通了新的渠道。法律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受托人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使信托资产保值增值,这就使企业或个人可以信托的方式为慈善事业提供资金支持。实际上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托法》就有“公益信托”专章,只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晰,投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实际效果不理想,根据北师大公益研究室黎颖露统计,自《信托法》出台以来,国内真正符合规定的,不过三四个信托项目。慈善法的出台,为公益信托“减负增效”开辟了新天地,对慈善基金的投资增值也是个“大利好”。
慈善网络募捐入法,为小额捐赠打开了广阔空间。法律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这实际上肯定网络劝募的合法性。通过互联网开展慈善“众筹”近年来方兴未艾,有效地调动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捐多捐少都是捐,为“人人慈善”搭建爱心平台,对建立“现代大慈善”是有力地促进。
慈善捐赠财产的多元化,为开发和利用资源搭建了大平台。法律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这就突破了以往捐赠仅“货币和实物”为主的传统模式,积极呼应了捐赠者的“慈善消费”需求,使民众参与慈善事业有了更多的选择。近年来,房产捐赠、股权捐赠都已出现,虽然量不大,但反映出必然发展的趋势。慈善机构一定要审时度势,积极作为,为各种财产的捐赠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捐赠创造条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优质便捷的通道,使爱心捐赠变得“放心舒心”。
慈善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必将有力推动社会公信力建设。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可以概括为“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如此系统和严密的信息公开体系,其目的在于满足民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建设透明慈善,促进公信力建设,从而激励民众在放心的前提下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捐赠的抵税结转延时,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法律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对企业捐赠的重大激励。此前,国家有关政策允许企业当前捐赠抵扣税超出部分可以在第二年抵扣,从一年到三年,而且以法律形式规定,这对企业慈善是“重大利好”。企业捐赠一般是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效益好就想多捐点,但抵税的年度额度限制,又使捐赠积极性受到挫伤。慈善法捐赠抵扣税超出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对政府而言是“让利”,对企业而言是“鼓励”,那么对慈善机构而言呢?就是“得利”。要让慈善法的“好处”让企业熟知,动员和支持更多的企业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日的确定,有利于提高全民慈善意识。法律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近些年来,全国有不少地方为弘扬慈善文化,推动“一日捐”,搞了一些“慈善日”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慈善法确定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就是与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慈善日”相一致。选择9月5日,是联合国为了纪念1997年9月5日在印度加尔格达逝世的特里萨修女,她毕生从事慈善事业,1979年获诺贝尔和平奖。在我国设立“中华慈善日”,不仅可以大力弘扬中华慈善文化,提高公民的慈善意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慈善组织、志愿者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帮助他人的行列中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法十二章一百一十二条,面面俱到,环环相扣,是对1999年颁布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极大丰富和发展,是一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法律。若说有什么遗憾,那就是慈善成本从审议稿的15%降到10%,恐怕会对推进慈善事业的职业化、专业化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慈善机构和基金会,将会面临考验。好在法律仍留有些许空间,“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希望民政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还有宗教慈善、彩票慈善和物资捐赠评估,法律没有明确其性质和定位,也不失为一个缺憾。
总之,慈善法是继中华慈善大会、中华慈善奖后慈善领域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激励和规范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产生广泛和深远影响。当前应抓好法律授权和实施细则的出台。近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认定管理制度、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慈善资金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等配套政策。我们学习慈善法,贯彻慈善法,就要转变观念,勇于担当,依法行善,开拓创新,推动慈善事业再上新台阶,再创新局面。
回顾一下,自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迄今已过去了17年。期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物质财富大量增加,社会改革全面推进,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也空前高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伤亡惨重,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踊跃捐赠。当年,全国接收的捐赠款物达到1000亿元,被业界誉为中国“慈善元年”。而今,全国在册的社会组织已超过60万个,年度捐赠超千亿元已成常态。同时,随着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郭美美事件”,更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推向风口浪尖。社会期盼有一部更为全面、更接地气的法律来规范慈善事业发展。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算起,历经十年长跑,慈善法草案终于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次提交的是第三稿,之前的二稿,均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次会上,人大代表又有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做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8处。从历史看,一般法律都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慈善法提交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足见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民意,堪称内地开门立法的典范。
那么,慈善法有什么“亮点”呢?由于工作关系,我有幸参与几次慈善法的立法研讨和修改,结合工作实践对慈善法所带来的“变化”,有些粗浅的认识,在此与大家交流。
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定义,进一步厘清了权力和义务。法律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以面对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样定性表明,界定慈善组织的属性,不在于形式,而在于非营利性,从而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三种形式的关系。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尤其在落实国家对慈善事业的优惠政策上不再存在“模糊边界”和不确定性。同时,在管理上也对慈善组织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明确了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慈善法简化了注册登记,取消了双重管理。法律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过去成立一个慈善组织要先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人为地增加了“入门”的难度。造成了“门槛高,门难进”的状态,挫伤了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已经简化了注册登记手续,并把基金会的审核登记权限下放到市、县,有力地调动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这既体现了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又反映出已经形成的劝募市场竞争态势。
慈善内涵扩大,形成了“大慈善”发展导向。法律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纳入慈善活动范畴,使慈善事业的理念更为清晰,指向更为明确,改变了过去把慈善视为“扶贫济困”,而把“公益”视为“做好事”的呆板概念,有利于调动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义地界定慈善活动,立足于我国国情,反映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这与近年来我们大力推动的“现代大慈善”发展思路高度吻合,从而为慈善事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慈善公募权开放,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组织健全,运行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募资格,等同于放开了“公募权”。过去只有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享有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权,这不利于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开放公募权带有明显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培育劝募市场,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慈善信托的建立,为资金来源打通了新的渠道。法律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受托人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使信托资产保值增值,这就使企业或个人可以信托的方式为慈善事业提供资金支持。实际上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信托法》就有“公益信托”专章,只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晰,投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实际效果不理想,根据北师大公益研究室黎颖露统计,自《信托法》出台以来,国内真正符合规定的,不过三四个信托项目。慈善法的出台,为公益信托“减负增效”开辟了新天地,对慈善基金的投资增值也是个“大利好”。
慈善网络募捐入法,为小额捐赠打开了广阔空间。法律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这实际上肯定网络劝募的合法性。通过互联网开展慈善“众筹”近年来方兴未艾,有效地调动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捐多捐少都是捐,为“人人慈善”搭建爱心平台,对建立“现代大慈善”是有力地促进。
慈善捐赠财产的多元化,为开发和利用资源搭建了大平台。法律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这就突破了以往捐赠仅“货币和实物”为主的传统模式,积极呼应了捐赠者的“慈善消费”需求,使民众参与慈善事业有了更多的选择。近年来,房产捐赠、股权捐赠都已出现,虽然量不大,但反映出必然发展的趋势。慈善机构一定要审时度势,积极作为,为各种财产的捐赠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为捐赠创造条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优质便捷的通道,使爱心捐赠变得“放心舒心”。
慈善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必将有力推动社会公信力建设。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可以概括为“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如此系统和严密的信息公开体系,其目的在于满足民众对于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建设透明慈善,促进公信力建设,从而激励民众在放心的前提下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捐赠的抵税结转延时,为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法律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对企业捐赠的重大激励。此前,国家有关政策允许企业当前捐赠抵扣税超出部分可以在第二年抵扣,从一年到三年,而且以法律形式规定,这对企业慈善是“重大利好”。企业捐赠一般是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效益好就想多捐点,但抵税的年度额度限制,又使捐赠积极性受到挫伤。慈善法捐赠抵扣税超出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对政府而言是“让利”,对企业而言是“鼓励”,那么对慈善机构而言呢?就是“得利”。要让慈善法的“好处”让企业熟知,动员和支持更多的企业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日的确定,有利于提高全民慈善意识。法律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近些年来,全国有不少地方为弘扬慈善文化,推动“一日捐”,搞了一些“慈善日”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慈善法确定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就是与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慈善日”相一致。选择9月5日,是联合国为了纪念1997年9月5日在印度加尔格达逝世的特里萨修女,她毕生从事慈善事业,1979年获诺贝尔和平奖。在我国设立“中华慈善日”,不仅可以大力弘扬中华慈善文化,提高公民的慈善意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慈善组织、志愿者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帮助他人的行列中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慈善法十二章一百一十二条,面面俱到,环环相扣,是对1999年颁布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极大丰富和发展,是一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法律。若说有什么遗憾,那就是慈善成本从审议稿的15%降到10%,恐怕会对推进慈善事业的职业化、专业化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慈善机构和基金会,将会面临考验。好在法律仍留有些许空间,“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希望民政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还有宗教慈善、彩票慈善和物资捐赠评估,法律没有明确其性质和定位,也不失为一个缺憾。
总之,慈善法是继中华慈善大会、中华慈善奖后慈善领域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对激励和规范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产生广泛和深远影响。当前应抓好法律授权和实施细则的出台。近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认定管理制度、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慈善资金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等配套政策。我们学习慈善法,贯彻慈善法,就要转变观念,勇于担当,依法行善,开拓创新,推动慈善事业再上新台阶,再创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