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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