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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先生的<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一文对国际经济法这门新兴学科的特点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专门论述,但笔者不同意陈安先生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特点的定性,并着重从法律的调整对象这一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国际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不是其他法律学科部分内容的简单集合,不具有边缘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