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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项民事制度,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但其对物权所起到的保护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关的具体内容,促进了我国物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但是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分析物权请求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试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
一、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分析
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在中外理论界存在诸多的争议,日本有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以直接物之支配为内容。即以回复所用权,或其他物之支配为标的之请求权也。”[1]江平教授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害妨害之虞时,权利人得以请求该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物权的完整和正常行使状态。”[2]孙宪忠教授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的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3]从以上争议我们可以看出,中外学者争议的焦点在于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是否等同?我认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等同的。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请求权,它并不包括占有人基于合法占有而产生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我们所说的物上请求权,既包括物权请求权,又包括占有保护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综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权在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或实际受到侵害时,享有的请求回复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的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有的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也有的认为,其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它处于物权与债权的中间状态,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的独立性在于它在适用上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优先于债权请求权适用[4]。我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这样的观点,但是物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它依附于物权而存在,因此它的独立性并不是完全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依附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随物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而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3、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和特征
《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一章中虽然规定了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措施。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仅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三种类型。它们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们以物权存在为前提,即随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第二,它们是物权的效用。第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第四,物权请求权是第二性的权利,即只有第一性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它才有存在的合理理由。
二、我国物权请求权存在的问题
1、范围不明确
《物权法》将物权请求权放在了“物权的保护”一章,前文已提到《物权法》关于“物权的保护”一章规定了多项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既有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有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笼统的将上述制度都放在一章规定,就会混同物权请求权与其他救济制度的性质区别,同时也会削弱物权请求权的优先适用性,导致人们混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本质区别。
2、不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其权利,在一定期限后,其权利则不在受法律的保护。如果物权请求权一律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其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无论侵害发生了多久,还有没有保护的价值。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法院判案带来了困难。
3、缺乏相应保障程序
《物权法》仅规定了三项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但是却没有明确物权人行使三项权利的程序保障。如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当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该怎么行使,找什么部门要回自己的东西,进行诉讼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等等,这些程序在物权法中都没有规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难以实现。其它两项权利也是如此,缺乏相应程序的保障。
三、我国物权请求权立法的完善
1、明确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针对范围不明确的问题,首先,我建议先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强调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其与“物权保护”一章其它救济措施的区别以突出其优先适用性。其次,等在修法时机成熟时,立法机关应在物权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单独规定物权请求权,并进行详细的论述。
2、有区别的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角度,物权请求权应有区别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具体来说,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当然基于物权的特殊性,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当比普通诉讼时效要长。因为对物权的妨害与危险具有持续性,因此,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用诉讼时效。因此我建议,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细化物权请求权的实现程序
针对缺乏相应保障程序的缺陷,因为《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修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我建议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行使机关、需要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能够顺利实现。
注释:
[1]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江平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3]崔健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頁
[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
一、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分析
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在中外理论界存在诸多的争议,日本有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以直接物之支配为内容。即以回复所用权,或其他物之支配为标的之请求权也。”[1]江平教授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害妨害之虞时,权利人得以请求该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物权的完整和正常行使状态。”[2]孙宪忠教授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的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3]从以上争议我们可以看出,中外学者争议的焦点在于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是否等同?我认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等同的。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请求权,它并不包括占有人基于合法占有而产生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我们所说的物上请求权,既包括物权请求权,又包括占有保护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综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权在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或实际受到侵害时,享有的请求回复物权原有状态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的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有的认为其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也有的认为,其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它处于物权与债权的中间状态,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的独立性在于它在适用上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优先于债权请求权适用[4]。我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这样的观点,但是物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它依附于物权而存在,因此它的独立性并不是完全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依附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随物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而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3、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和特征
《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一章中虽然规定了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措施。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仅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三种类型。它们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们以物权存在为前提,即随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第二,它们是物权的效用。第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第四,物权请求权是第二性的权利,即只有第一性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它才有存在的合理理由。
二、我国物权请求权存在的问题
1、范围不明确
《物权法》将物权请求权放在了“物权的保护”一章,前文已提到《物权法》关于“物权的保护”一章规定了多项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既有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有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笼统的将上述制度都放在一章规定,就会混同物权请求权与其他救济制度的性质区别,同时也会削弱物权请求权的优先适用性,导致人们混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本质区别。
2、不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其权利,在一定期限后,其权利则不在受法律的保护。如果物权请求权一律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其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无论侵害发生了多久,还有没有保护的价值。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法院判案带来了困难。
3、缺乏相应保障程序
《物权法》仅规定了三项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但是却没有明确物权人行使三项权利的程序保障。如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当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该怎么行使,找什么部门要回自己的东西,进行诉讼需要什么样的证据,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等等,这些程序在物权法中都没有规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难以实现。其它两项权利也是如此,缺乏相应程序的保障。
三、我国物权请求权立法的完善
1、明确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针对范围不明确的问题,首先,我建议先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强调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其与“物权保护”一章其它救济措施的区别以突出其优先适用性。其次,等在修法时机成熟时,立法机关应在物权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单独规定物权请求权,并进行详细的论述。
2、有区别的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角度,物权请求权应有区别的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具体来说,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当然基于物权的特殊性,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当比普通诉讼时效要长。因为对物权的妨害与危险具有持续性,因此,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用诉讼时效。因此我建议,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3、细化物权请求权的实现程序
针对缺乏相应保障程序的缺陷,因为《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修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我建议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行使机关、需要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能够顺利实现。
注释:
[1]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孙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江平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3]崔健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頁
[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