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和严重暴力犯不得假释,试图用儆戒、阻吓的方式对抗这类罪犯以防卫社会,但是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违背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假释的本质要求、刑罚个别化理论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阻碍了假释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功能的发挥。故应取消关于累犯和严重暴力犯不得假释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这两类罪犯的假释适用条件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