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信用证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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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入手,着重讨论了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和分类问题。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是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的重点,本文重要介绍两种识别方法;另外,本文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信用证软条款做了大致的分类。其次,本文在参阅多篇文章下,就外部交易环境和交易参与者两方面提出多种预防和防范措施。最后,本文阐述了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措施。在出现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后,当事人采取救济措施减少损失是必然之举。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识别;分类;救济;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3)03-0339-02
  一 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理论
  1.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 有关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有比较经典的三种说法。所谓“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力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无论三种说法的哪一种说法,信用证的软条款会使受益人处于被动的地位,难以收汇,而主动权掌握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可随时引用该软条款,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
  2.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1)信用证本身的缺陷。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并不平衡:买方的权益保护程度高于卖方。因为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要比卖方大得多。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后,力图获得关于货物的各种信息及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海上运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买方试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卖方欺骗的可能性,起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又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方权益保护程度高,这样买方很容易也很大胆地在信用证合同中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
  (2)进口商的保护措施。进口商希望能保证和控制进口商品的质量,但由于进口商品产于国外,进口方无法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往往只能对到手的货物进行检验。这样质量问题往往是在进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慢慢暴露出来,等到这个时候再向出口商索赔,通过国际仲裁,昂贵的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仲裁判决的执行将会令进口商十分头痛,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贸易支付过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控制商品质量。为防止受益人欺诈,最有效的方案就是使用信用证软条款。此时,开证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坑害卖方,而是为了防范自己受骗。
  (3)出口商的原因。 出口商接受软条款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第一,有意识接受。从进出口商人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这样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口交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第二,无意识接受。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有的出口商由于是新手,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条款所在,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不甚严谨,对进口商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
  二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典型的识别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生效环节识别,是指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中判断出能决定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或者决定某些条款生效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已是生效的,对于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若申请人或开证行规定信用证生效条款或某些条款生效的条款,且掌握着主动权,那么这就是软条款。第二种,矛盾识别是指从信用证的条款中找出前后矛盾的条款,因为信用证支付规则要求必须达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任何两者之间的矛盾都违反了信用证支付规则,任凭受益人如何努力也做不到一致,势必造成难以收汇。这种相互矛盾的条款就是软条款。
  三 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1.统一信用证的格式和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信用证中的条款约定随意性太大,关于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及措辞,世界各地都没有统一标准。国际商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信用证格式的标准化,1951 年以159 号出版物公布了信用证标准格式,此后,1970 年以268 号出版物公布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1979 年国际商会再次以323号出版物公布了新型的标准格式,1984 年又有所修订。相信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将来在国际信用证业务中采取统一的信用证格式和条款是可行的。届时,不但能节省信用证当事人制定每一个信用证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将大大减少软条款现象。
  2.规范拟定贸易合同。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至关重要。出口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若能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比如,规定信用证项下应提交之各项单据、开证时间、有效期、开证行等,最好对出口方应提交的提单、保险单、发票、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3.银行自我防范措施。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银行也是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者之一。因此,银行对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正确、及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银行需要认真做好对往来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其次,银行应严格审单,防患于未然。银行应严格遵守三原则,即单证一致原则、单单一致原则、表面相符原则。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并已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最后,银行要注意坚持遵循国际惯例,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利益。
  四 信用证软条款的救济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果固守这一原则,势必纵容这些诈骗分子。因为信用证的独立性使它与基础合同相隔隔离,因此开证行与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纠纷可以从信用证自身寻求救济方法。受益人有权向银行寻求救济。信用证的实质就是银行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或者说是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代替买方的信用,并承担日后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务。由于银行必须是在严格履行了资格审查义务,并要求受益人提供合格担保的前提下才能批准开证申请人申请的信用证,并且受益方决定采取信用证方式支付款项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有鉴于此,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情形,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者承兑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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