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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学生学籍的管理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内容,然而,一个已经获得高等学校学生资格的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是学生的法定权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取向?如何平衡呢?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难点,文章认为主要的问题是:谁有权利剥夺学生的主体资格?剥夺的理由由谁来定?学生对此能否请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