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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官的裁判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裁判方法。之所以刑事法官在裁判中与民事法官同样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因为二者在面临的问题、所欲实现的任务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同之处。对于利益衡量这种带有很强的法官主观性色彩的裁量方式,无疑是对我国传统的法条主义裁判原则或者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针对我国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利益衡量问题,应当采取的规范性对策主要包括:法官处理规则的既定性与利益衡量的能动性的基点应当立足于法律框架中;即使在特殊的利益衡量中,刑事法官的利益衡量也应当遵循公共理性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衡量的边界;刑事法官在判决中应当说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