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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成长历史释明了“法院之治,乃法官之治”这一规则。在普通法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法官居于核心的地位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普通法体系中存在着视法官为重要人力资本的观念,并且作为普通法另一大特征的判例法制度为法官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制度平台。可以说,普通法法官导引了整个普通法体系的进步运行,满足了普通法自我发展的要求,普通法法官和普通法是互为因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