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税法顺利实施,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6日。
明确环保税征收对象
据国税总局有关人士介绍,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立即成立了实施条例起草工作小组。2017年1~3月,起草工作小组与地方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多次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条例框架、具体政策及重点难点问题,并赴北京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
4月,起草工作小组再次组织江苏、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财税部门讨论修改条例初稿,并听取环境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形成了《意见稿》。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又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意见,对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了解,《意见稿》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42条。其中,总则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例如,《意见稿》在税法规定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根据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意见稿》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大气、水污染物分别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護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意见稿》明确,税法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环保标准;税法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意见稿》规定,税法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分别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设施)、填埋场(或焚烧厂、堆肥厂)等。
明确环保税征收对象
据国税总局有关人士介绍,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立即成立了实施条例起草工作小组。2017年1~3月,起草工作小组与地方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多次进行座谈,研究讨论条例框架、具体政策及重点难点问题,并赴北京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
4月,起草工作小组再次组织江苏、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财税部门讨论修改条例初稿,并听取环境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形成了《意见稿》。5月,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又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意见,对条例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了解,《意见稿》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共5章42条。其中,总则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例如,《意见稿》在税法规定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根据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意见稿》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大气、水污染物分别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護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意见稿》明确,税法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环保标准;税法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意见稿》规定,税法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分别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设施)、填埋场(或焚烧厂、堆肥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