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行改革框架的基本确定给2004年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既有亮色也有压力。从亮色看,每一个公众作为“通货膨胀税”的纳税人自然关注3700多亿“税金”的使用效率。在此建行的改革框架给了公众一个良好的预期。至少在表述上,建行改革的方向是积极的。另一方面,建行改革给自身和整个银行业所带来的压力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关心建行改革的出发点不在于在哪里上市、由谁承销、发行总额能有多少等技术问题,更深层次的潜在体制冲突才是核心所在,体制冲突焦点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点是“控制权”。
在国有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过渡的进程中,控制权是纲,其余都是目。很明显,建行改革的设计者——银行自身、央行改革规划者和监管部门直到国务院负责同志都意识到这一点,但是这丝毫没有降低改革的现实推进难度,因而改革依然具有不确定性。
那么,核心冲突到底在哪里?在于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对立。中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也恰恰在此。基于此背景,可以做一个抽丝剥茧式的分析。
根据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原则是“三性四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由于国有银行的改革模式与控制权结构,“三性四自”无法实现。
第一,行政主导式改革的优点是灵活、对事件反应速度快、调整及时;缺点是过于灵活而缺乏“规则”。这种改革模式的基本问题在近10年的金融改革中也逐渐暴露,形成了“状态依从”(机会主义)式的控制权结构,即机构的负盈不负亏。对于存在体制扭曲而具备高道德风险的金融组织,效益性、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无从谈起。
第二,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的法律定义与事实情况存在差距导致机构法人的控制权无法明晰。比如,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该“自主经营”,但是来自各级政府的指令却始终没有完全消失。体现在当前的新一轮国有银行改革上,银行经营者的行政级别问题是一个很难改变的因素;在机构利益与国家政策存在分歧时,该机构可能继续面临进退维谷的情形。一般的情况是,银行没有真正自主经营的权利,不能履行自负盈亏的义务——于是整个中国国有银行业实现的是低水平均衡。
第三,过多的机构层次与分支机构数量导致机构法人丧失对分支机构的控制权。过多的层级造成没有哪个行的总行能明确了解基层支行真实情况,大量的案例(如中行江门分行盗窃联行资金)往往体现为分支机构与客户共谋欺骗总行。控制权的实际下放在客观上必然造成管理信号传递失真和经营效率低下。
在“三自四性”中,只有流动性是国有银行的“奇迹”。原因同样是控制权安排:境外机构认为国有银行控制权是国家的,因而不存在兑付风险;公众认为国家隐性担保是可信的,因而每年新增的近一万亿储蓄存款的绝大部分依然存放国有银行。当然,国有银行机构网点多也是一个因素,但仅仅是次要因素。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样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很难说在财务上是可持续的。
循着这一思路,我们认为,上市筹资是次要的,通过上市重组完善治理结构是主要的;界定所有权边界是次要的,明晰控制权边界是主要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当前建行的改革仅仅是第一步。上市不能作为评价国有银行改革是否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依据,改革成效至少要从以下近期和长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判断。
在近期,假设不发生系统性经济冲击的前提下,要看改革能否有效遏制新增不良资产额度和比率。这是良性发展的基础。从建行公布的2003年度数据看,其境内外业务实现拨备前利润512.3亿元,其中境内业务实现拨备前利润508.83亿元。同时全年消化历史包袱884.5亿元,按照五级分类口径,不良贷款余额1933.29亿元,比年初减少856.79亿元,不良贷款率9.25%。这意味着新增不良资产为27.71亿元,结合全年新增贷款3365亿元计算,新增不良贷款率为0.82%。值得注意的是,该比率是改革前夕的绩效,如果改革是成功的,则应该预期今后若干年的情况必须好于2003年。
在长期,“三性四自”应该是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是这不取决于国有银行自身,而必须结合政府职能转型、央行与监管当局行为规范化、资本市场有效约束等诸多制度因素。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汇金公司”作为股东的有限期限问题。即使央行和外汇管理局真的以外汇储备注资作为国家资产保值增值的手段,也即使国有银行在可预见的未来成为蓝筹股,当局也必须尽早公布撤资变现的明确时间段。
应该说,对于此次银行改革的直接评价将从“谁最终控制银行经营权”、“谁直接经营银行”这两个简单直观但又艰难的指标得出。尽管艰难,尽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对前景的憧憬依然是激动人心的。■
在国有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过渡的进程中,控制权是纲,其余都是目。很明显,建行改革的设计者——银行自身、央行改革规划者和监管部门直到国务院负责同志都意识到这一点,但是这丝毫没有降低改革的现实推进难度,因而改革依然具有不确定性。
那么,核心冲突到底在哪里?在于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对立。中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也恰恰在此。基于此背景,可以做一个抽丝剥茧式的分析。
根据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原则是“三性四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由于国有银行的改革模式与控制权结构,“三性四自”无法实现。
第一,行政主导式改革的优点是灵活、对事件反应速度快、调整及时;缺点是过于灵活而缺乏“规则”。这种改革模式的基本问题在近10年的金融改革中也逐渐暴露,形成了“状态依从”(机会主义)式的控制权结构,即机构的负盈不负亏。对于存在体制扭曲而具备高道德风险的金融组织,效益性、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无从谈起。
第二,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的法律定义与事实情况存在差距导致机构法人的控制权无法明晰。比如,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该“自主经营”,但是来自各级政府的指令却始终没有完全消失。体现在当前的新一轮国有银行改革上,银行经营者的行政级别问题是一个很难改变的因素;在机构利益与国家政策存在分歧时,该机构可能继续面临进退维谷的情形。一般的情况是,银行没有真正自主经营的权利,不能履行自负盈亏的义务——于是整个中国国有银行业实现的是低水平均衡。
第三,过多的机构层次与分支机构数量导致机构法人丧失对分支机构的控制权。过多的层级造成没有哪个行的总行能明确了解基层支行真实情况,大量的案例(如中行江门分行盗窃联行资金)往往体现为分支机构与客户共谋欺骗总行。控制权的实际下放在客观上必然造成管理信号传递失真和经营效率低下。
在“三自四性”中,只有流动性是国有银行的“奇迹”。原因同样是控制权安排:境外机构认为国有银行控制权是国家的,因而不存在兑付风险;公众认为国家隐性担保是可信的,因而每年新增的近一万亿储蓄存款的绝大部分依然存放国有银行。当然,国有银行机构网点多也是一个因素,但仅仅是次要因素。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样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很难说在财务上是可持续的。
循着这一思路,我们认为,上市筹资是次要的,通过上市重组完善治理结构是主要的;界定所有权边界是次要的,明晰控制权边界是主要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当前建行的改革仅仅是第一步。上市不能作为评价国有银行改革是否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依据,改革成效至少要从以下近期和长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判断。
在近期,假设不发生系统性经济冲击的前提下,要看改革能否有效遏制新增不良资产额度和比率。这是良性发展的基础。从建行公布的2003年度数据看,其境内外业务实现拨备前利润512.3亿元,其中境内业务实现拨备前利润508.83亿元。同时全年消化历史包袱884.5亿元,按照五级分类口径,不良贷款余额1933.29亿元,比年初减少856.79亿元,不良贷款率9.25%。这意味着新增不良资产为27.71亿元,结合全年新增贷款3365亿元计算,新增不良贷款率为0.82%。值得注意的是,该比率是改革前夕的绩效,如果改革是成功的,则应该预期今后若干年的情况必须好于2003年。
在长期,“三性四自”应该是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是这不取决于国有银行自身,而必须结合政府职能转型、央行与监管当局行为规范化、资本市场有效约束等诸多制度因素。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汇金公司”作为股东的有限期限问题。即使央行和外汇管理局真的以外汇储备注资作为国家资产保值增值的手段,也即使国有银行在可预见的未来成为蓝筹股,当局也必须尽早公布撤资变现的明确时间段。
应该说,对于此次银行改革的直接评价将从“谁最终控制银行经营权”、“谁直接经营银行”这两个简单直观但又艰难的指标得出。尽管艰难,尽管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对前景的憧憬依然是激动人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