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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对我们一线的法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新的损伤程度鉴定条例更多的是以功能的丧失作为损伤程度鉴定依据,人体器官功能的发挥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器官本身有病变时如果不能理解器官病变、外力、功能丧失之间的关系,则很难做出准确的鉴定,本文以所碰到的三起案件为例谈谈自己对此类案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