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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有的保险教科书在论述不可保风险问题时往往强调保险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原理,任何风险要受保,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风险的发生对人来说是大量存在的,其发生的概率可以通过统计资料计算而得出.否则,这种风险就不可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保险理论也有了新的突破.当今国外大多数保险学家已不再坚持可保风险必须符合大数原理这一严格的限定,而倾向于认为虽然概率论和大数原理是保险的理论基础,但只要保方与被保方就某种风险保护达成协议,该风险就是可保的,而这种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