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被“折扣”的法律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w_acafa_co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生效实施。但其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冲突且效力不明,对于这两部法律的效力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当《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内容冲突时以后者效力优先。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是上位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属于基本法以外的一般法律,是下位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法》效力优先。客观的评价,从现行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无法找到解决二者冲突的直接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以答复的形式主张《律师法》优先,但这种答复的效力也值得怀疑。笔者认为,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正式的解释,或者是对《刑事诉讼法》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律师法》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还有其本身的原因。一是一些条款本身模糊;二是一些条款不具有执行力;三是缺乏相应的保障条款。
  关于会见权:应当明确规定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并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的安排,看守所在审查律师的“三证”齐全就可以直接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并应当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和违反此规定的后果。
  关于阅卷权:应明确规定可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的范围,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首先应规定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配合职责,其次应明确规定律师阅卷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再次应明确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
  关于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应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退一步说,即使立法不承认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也应当对此予以明确。对于申请调查取证权,法律应明确规定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形、申请的对象,并完善律师参与调查取证权。
  (摘自《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其他文献
2012年——又是一个不寻常的年份:这一年里,两大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得我们检察制度监督属性更加完善;这一年里,举国上下掀起反贪、除恶打黑新风暴,有力的推动了法治文明新进程;这一年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祖国的明天会更加美丽。这一年里,《中国检察官》“围绕办案说检察,展示司法新境界”的目标已经深深烙印在广大检察官心中,全国各地的检察官们纷纷投稿,涌现出了大量的优秀稿件。在
我国的企业改制起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93年开始,改制的主要内容开始针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制主体已不限于国有企业,还包括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改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出售、重组等。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随意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非法方式去隐匿公共资产,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司法实践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就需要把案件质量置于检察工作的首位,视案件质量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深入思考和
“三鹿奶粉事件”为研究群体诉讼优越性衡量原则提供了极佳范本。其对我们的启示如下:第一,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在我国代表人诉讼中增设优越性衡量机制,对程序耗费、诉讼成本、法院资源、当事人人数及地域分布有无信息技术难题、通讯难度等要素给予充分考虑,在遵循节约司法资源、接近正义和矫正被告行为等原则,均衡各要素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程序的决定,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第二,抑制代表人诉讼的滥用。衡量代表人诉讼
  
斯诺在苏区访问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少先队员,也就是所谓的“红小鬼”。他们给斯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这些“红小鬼”们年龄都很小,几乎都是在十一二岁时加入红军的,大多数甚至都参加过长征与实际战争。他们都非常有主见,敢于抗争。这些少先队员的英勇事迹与他们的精神状态等让我们深受震动。  他們英勇的故事流传很多。他们并没有得到或者要求作为小孩照顾,许多人实际参加了作战。据说在江西,红军主力撤离以后,许许多多少
内容摘要:一起正当防卫不起诉提请复核案的处理,可引出审查起诉中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决定撤案权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决定撤案权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41岁,系某城建公司项目部雇佣的护场负责人,主要负责工地的巡逻和护场工作。防止工地的财物被盗。2006年3月8日零时许,汪某和田某在工地盗窃项托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羁押必要性概念如何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内部如何优化配置该项职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的难点等,认识层面仍有诸多困惑,亟待厘氅。  一、概念解析要义:羁押必要性与审查连续性  (一)羁押概念  何谓羁押?羁即拘束,羁押(书)意为:拘留、拘押。权威的说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对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以前,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
适应人权保障需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做了专门规定。这一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存在的久押不决问题,但也可能因此弱化了惩罚犯罪的需求,如何实现两手抓,是贯彻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精髓。本文以当事人和解制度为切入点,希望通过探讨可适用当事人和解制度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探索这类案件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方式。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当事人和解制度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在2007年反贪污贿赂工作计划要点中重点指出:要理顺案件线索管理体制,提高线索的流转速度和利用率。当前,案件来源渠道不宽、举报线索量少质差呈越来越明显趋势,并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为使有限的线索发挥最大的价值,就必须加强对线索的管理和初查工作的规范。分析办案实践中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现状,不难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线索数量不平衡,线索积压和无线索可查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