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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瑕疵设立时有发生,其法律后果如何,英美法系主采原则承认主义;大陆法系则普遍采取原则否定主义。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瑕疵设立行政撤销主义存在重大缺陷,因此需要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试为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确立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