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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如今,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进行社交生活与市场交易,交往交易痕迹更多地残留在网络介质中,本次新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规定相关网络数据"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