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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行为是指向对方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要求对方处分财产的行为,但要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还需要对方基于恐惧交付了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敲诈勒索行为是否能够引起对方的恐惧"、"对方交付财产是否是基于恐惧"两点的标准较为模糊,尤其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亲密"关系的情况下。本文以孙某某敲诈勒索案为例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务中该罪名的认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