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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将社会发展推入信息化时代,公民信息权利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笔者认为,对公民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存在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两种路径,应当使公私法相配合,以实现对公民信息权利的全面保护,此外针对公民信息表达自由权,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以凝聚社会共识,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