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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无论是从民法理论还是立法实践上看,对铁路晚点都无法推卸其责任。违约就要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对承运人的履行迟延,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当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至于承运人责任的形式,则应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以及必要时旅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