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地位

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heng1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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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环境治理是环境问题特殊性的需求,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作用的不足并能保证更有效监督的实现。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社区享有自治权和资助接受权,并承担着信息传导、协管的义务。目前我国立法对社区参与环境治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可以通过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切实可行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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