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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推进城镇化步伐,增加农牧民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就业专项援助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