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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担保行为原则上是无偿的,因此除非公司以担保为业务,以取得担保费,或与公司业务有关,能为公司取得利益,法律应对公司所有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而非仅仅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对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在认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行为无效时,应正确确定该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和行为后果等方面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