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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沪府规[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