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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实际上就是经营者、相应主体、社会等三方利益的平衡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必将会造成法律设计利益的失衡,法律也将会因此启动相应的责任机制来重新寻求三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针对这种法律后果,可以从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角度,通过侵权之诉模式和构建“三位一体”责任保险模式来探讨重新平衡经营者、相应主体和社会之间利益,使之达到平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