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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该项权利的性质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