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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运作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对于我过市场经济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意义。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一项主要原则,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坏的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法律
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由于缺乏社会信用而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注水猪肉、吊白块豆腐等等事件。这些问题的根本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够健全而产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容,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信用原则的基石意义
就我国情况而言,信用大多数是被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们自律以达成。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的是被当作法律内容来看待。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项法规中指出,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今,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明确把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的原则。在《合同法》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1)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不能有任何欺诈行为,遵守诺言。换而言之,民事活动中的出借人对另外一方借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物的偿还能力和可信度进行判断,包括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断。(2)信用原则也被理解为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也被纳入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所以说,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础,在民商法的制定、执行、修订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落实这一原则。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现。
二、信用原则破坏现状分析
根据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年由于逃废债务而造成了近2000亿元的损失,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近55亿元,等等,信用缺失时间频频出现,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例如“河南南阳毒韭菜”、“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等事件。不少黑心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在短期内谋求暴利,此种信用缺失行为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为存在。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最终依赖于司法公正。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现象却不时的呈现在大众的眼前。例如某些司法需要为当地的地方经济“服务”,使得当地司法机关无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当地的经济收益。在诉讼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况存在,例如个别律师由于一己私利恶意提出诉讼,编造虚假事实等等,着实增加审判的难度。
还有一些企业设立子公司以进行资产的转移,以达到圈钱的目的。通过子公司的运营在市场上获利后,把收益转移到母公司。当子公司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时,母公司却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三、信用体系的完善措施
发展至今,我国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息息相关。目前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成。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让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也对他们日后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约束的力量。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市场经济活动意义重大,所以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法和司法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1996年所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匹配。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参照国外立法中对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信用法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无法具体量化。正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执行力度远不能达到要求。信用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惩罚,使得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深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整个信用建设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市场主体从自身出发,意识到本身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重视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觉在企业文化中宣扬信用原则。
(四)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要做好监督管理作用。严格监督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机建立和完善。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强信用相关立法,明确信用主体,完善信用体系。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让守法者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力,让违法者获得相应的惩罚,慢慢的形成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结束语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动进行的基础,也是是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重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而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律,重视企业责任感,把信用原则加入企业文化中,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保驾护航。各方共同努力让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为和谐、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05).
[2]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08,(11).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法律
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由于缺乏社会信用而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注水猪肉、吊白块豆腐等等事件。这些问题的根本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够健全而产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容,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信用原则的基石意义
就我国情况而言,信用大多数是被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们自律以达成。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的是被当作法律内容来看待。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项法规中指出,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今,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明确把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的原则。在《合同法》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1)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不能有任何欺诈行为,遵守诺言。换而言之,民事活动中的出借人对另外一方借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物的偿还能力和可信度进行判断,包括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断。(2)信用原则也被理解为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也被纳入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所以说,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础,在民商法的制定、执行、修订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落实这一原则。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现。
二、信用原则破坏现状分析
根据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年由于逃废债务而造成了近2000亿元的损失,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近55亿元,等等,信用缺失时间频频出现,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例如“河南南阳毒韭菜”、“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等事件。不少黑心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在短期内谋求暴利,此种信用缺失行为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为存在。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最终依赖于司法公正。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现象却不时的呈现在大众的眼前。例如某些司法需要为当地的地方经济“服务”,使得当地司法机关无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当地的经济收益。在诉讼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况存在,例如个别律师由于一己私利恶意提出诉讼,编造虚假事实等等,着实增加审判的难度。
还有一些企业设立子公司以进行资产的转移,以达到圈钱的目的。通过子公司的运营在市场上获利后,把收益转移到母公司。当子公司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时,母公司却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三、信用体系的完善措施
发展至今,我国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息息相关。目前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成。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让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也对他们日后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约束的力量。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市场经济活动意义重大,所以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法和司法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1996年所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匹配。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参照国外立法中对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信用法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无法具体量化。正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执行力度远不能达到要求。信用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惩罚,使得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深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整个信用建设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市场主体从自身出发,意识到本身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重视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觉在企业文化中宣扬信用原则。
(四)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要做好监督管理作用。严格监督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机建立和完善。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强信用相关立法,明确信用主体,完善信用体系。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让守法者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力,让违法者获得相应的惩罚,慢慢的形成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结束语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动进行的基础,也是是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重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而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律,重视企业责任感,把信用原则加入企业文化中,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保驾护航。各方共同努力让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为和谐、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05).
[2]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