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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体认定问题是家庭医生制度发展的关键,将直接影响服务合同的性质、主体的权责义以及责任承担的界定。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体认定模式,对我国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应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体认定模式,并以立法方式规定签约主体的权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