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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功能主义倾向集中体现于其整体文化观,即历时性向度的"古代法整体论"和共时性向度的"法律的社会决定论"。经由历时性问题共时性化而达致的整体文化观不仅因看不到社会/法律变迁、"小传统"与"大传统"的互动博弈而有失之专断的简单化缺陷,而且其法律史解释也因其梅因式单线进化论和"尾随西方"的现代化模式之前设的存在而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法律的功能分析与整体文化观、单线进化论前设之间也存有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