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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 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诉请被告赔偿300万元.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获利逾 100 万元, 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