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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党中央常会、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都享有立法权,而真正负责从事立法的机关则是立法院,国民党通过多种途径和不同渠道参与立法,从而保障了国民党的意志渗透到法律之中,可谓是法从党出了。这是国民党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