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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发区域是四大主体功能区中最为特殊的一类区域。一般来说,大部分禁止开发区域受益主体不明确,受损对象相对明确,笔者将这种禁止开发区域称为受益主体不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简称为禁止开发区域,并作为笔者的研究对象。对受益受损关系比较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主要通过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政府(如河流上下游政府)协商解决,这里不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