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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承担着惩治腐败和监督法律执行之职责。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决定法律监督的质量,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识和期许,影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试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时代内涵、必要性和养成途径等方面作一些思考,对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法律监督 检察官 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20-02
一、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时代内涵
各行各业都有其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其职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从严治检”方针,随后相继出台了“八要八不要”、“九条硬性规定”等检察人员职业纪律。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个规范,对规范检察人员职业行为,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在总结吸收以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检察官职业道德新的内涵——“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弘扬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正气,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人民检察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忠诚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是检察官必备的政治品格。忠诚要求检察官必须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诚于党和国家就是要绝对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大局利益;忠诚于人民就是要恪尽职守检察职业道德,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就是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公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检察官根本的价值追求。公正要求检察官必须公正无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监督效能,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廉洁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规定,是检察官应有的人格操守。清廉要求检察官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因为只有清廉、无私,才能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才能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才能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实现个案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是检察官重要的纪律要求。此前“严明”要求检察官严格执法,敢于监督,勇于纠错,体现出司法者高高在上、铁面无情的一面;而“文明”则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和执法语言的文明,杜绝粗暴、野蛮的办案方式,体现了我国执法观念的进步,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形成制度约束与道德自律的有效互补,推进检察权正确行使
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官是一门拥有特殊职权的职业,然而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劍,权力者用得好则能为民谋利,实现自我价值;用得不好则会损害人民合法权利,致使自身误入歧途。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便是规范检察官权力运行:一是规章制度的约束,将检察官职业道德以明文加以规定,把道德伦理、规范、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定或纪律条例,如果检察官不遵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纪律的处分;二是内心的自律,将检察官职业道德上升到良心标准,如果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将受到内心强烈的谴责和愧疚。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以职业道德约束检察官的各项执法行为,才能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增强法律监督的履职能力
一名能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检察官应具备以下综合素质: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就是忠诚实于党、国家和人民,致力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执法清正廉洁,能够围绕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二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要求检察官对现行的法律规定了然于心并能熟练运用,法律意识要求要求检察官具备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三是业务素质,要求检察官熟练掌握各种检察业务,具备综合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实际办案中涉及定罪定性的问题;四是文化素质,要求检察官具备广阔的知识面,能够适应时代的竞争;五是心理素质,要求检察官保持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同时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具备维护公平正义的“身份责任意识”,能够主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升检察官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的履职能力,有利于促进检察官执法的公正与高效。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促进检察官队伍的长期稳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配备数量充足、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职业检察官,依法全面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检察官队伍的现状是,检察官人才流失严重,呈现西部地区的检察官流向东部,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郊县流向中心城区,检察部门流向法院、律师队伍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人才建设。这主要因为我国的检察官管理体制还存在不适应检察官职业化的方面,如检察机关管理方式行政化色彩过浓,弱化了检察官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的使用不合理,不利于激发检察官自加压力和自我完善;检察官混岗、混编现象较为严重,浪费检察官及司法管理人才资源等等;另一方面,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机制不健全,待遇普遍偏低,也不利于有效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其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促使其热爱检察事业,在全社会形成以贡献与服务为乐的良好风尚,对于促进检察官队伍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养成路径
(一)树立检察官职业主体意识,形成职业荣誉感
马克思·韦伯曾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这种“身份荣誉意识”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表现为对自己职业的理性认识,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意义有全面了解,并且将这种意识深入到内心的灵性世界,形成一种自觉的心理意识,成为一种高尚的职业追求。检察官这种主体意识的形成需要在责任担当过程中逐渐培养,还需要在全社会营造检察职业神圣的氛围来烘焙。检察官要理性地认识到,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法律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既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能,又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情操,并非是一般人就能胜任的工作,才能够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确保个案正义和社会公正。因此,必须要树立检察官职业主体意识,形成职业荣誉感,否则,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不可能打造一支廉洁自律的队伍,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二)提高检察官职业实践能力,形成职业责任感
就职业道德本质而言,是一种主观意识和内心信念,因此必须通过检察工作实践,在亲身践行执法办案过程中反复体悟“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形成检察职业责任感。通说认为,法律理性主要是一种程序理性,而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国家权力。因此,理论而言,检察权的良性运行本身蕴含了法律理性的深刻内涵,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既是对法律理性、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最直观、最形象和最直接的领悟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信念深入人心、被检察官反复接受和进行心理感悟的过程。检察权与法律理性的契合,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建设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制度空间,检察官坚持依法办案,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理性平和地参与化解法律纠纷,本身就是一个逐渐敦实职业道德、提高心性修养的绝佳方法。因此,检察官应该刻苦钻研专业技能,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逐渐养成职业责任感。
(三)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规范,形成职业使命感
在价值理性被工具理性消解的现代社会,为解除信仰危机,克服人对物欲的痴迷,需要祛除理性自身之魅。因此,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文明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监督检察官言行,从而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因为规范可以止恶扬善、明断是非,而且规范本身往往包涵深厚的价值意蕴,周详的监督规范可以给检察官造成外在的社会压力,对检察官工作之内以及之外的行为经过长期而稳定的驯化,逐渐转化为职业道德,形成严肃而紧迫的职业使命感。具体就是要对检察官道德作出具体、全面的规范,例如对检察官办公时间的职业行为和办公时间以外的行为予以规范,对检察官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以及私人场合的言行举止同样重视,对检察官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具体严格的惩戒处分,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通过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全面增强检察官的职业使命感,确保检察官职业道德得到有效遵循。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2][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刘恒.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中国检察官.2009(2).
[4]陈建华.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理性出路——以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为视角的分析.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关键词法律监督 检察官 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20-02
一、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时代内涵
各行各业都有其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其职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从严治检”方针,随后相继出台了“八要八不要”、“九条硬性规定”等检察人员职业纪律。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个规范,对规范检察人员职业行为,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在总结吸收以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检察官职业道德新的内涵——“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弘扬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正气,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人民检察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忠诚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是检察官必备的政治品格。忠诚要求检察官必须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诚于党和国家就是要绝对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大局利益;忠诚于人民就是要恪尽职守检察职业道德,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就是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公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检察官根本的价值追求。公正要求检察官必须公正无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监督效能,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廉洁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规定,是检察官应有的人格操守。清廉要求检察官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因为只有清廉、无私,才能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才能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才能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实现个案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是检察官重要的纪律要求。此前“严明”要求检察官严格执法,敢于监督,勇于纠错,体现出司法者高高在上、铁面无情的一面;而“文明”则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和执法语言的文明,杜绝粗暴、野蛮的办案方式,体现了我国执法观念的进步,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形成制度约束与道德自律的有效互补,推进检察权正确行使
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官是一门拥有特殊职权的职业,然而任何权力都是一把双刃劍,权力者用得好则能为民谋利,实现自我价值;用得不好则会损害人民合法权利,致使自身误入歧途。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便是规范检察官权力运行:一是规章制度的约束,将检察官职业道德以明文加以规定,把道德伦理、规范、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定或纪律条例,如果检察官不遵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纪律的处分;二是内心的自律,将检察官职业道德上升到良心标准,如果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将受到内心强烈的谴责和愧疚。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以职业道德约束检察官的各项执法行为,才能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增强法律监督的履职能力
一名能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检察官应具备以下综合素质: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就是忠诚实于党、国家和人民,致力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执法清正廉洁,能够围绕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二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要求检察官对现行的法律规定了然于心并能熟练运用,法律意识要求要求检察官具备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三是业务素质,要求检察官熟练掌握各种检察业务,具备综合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实际办案中涉及定罪定性的问题;四是文化素质,要求检察官具备广阔的知识面,能够适应时代的竞争;五是心理素质,要求检察官保持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同时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具备维护公平正义的“身份责任意识”,能够主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升检察官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的履职能力,有利于促进检察官执法的公正与高效。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促进检察官队伍的长期稳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配备数量充足、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职业检察官,依法全面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检察官队伍的现状是,检察官人才流失严重,呈现西部地区的检察官流向东部,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郊县流向中心城区,检察部门流向法院、律师队伍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人才建设。这主要因为我国的检察官管理体制还存在不适应检察官职业化的方面,如检察机关管理方式行政化色彩过浓,弱化了检察官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官的使用不合理,不利于激发检察官自加压力和自我完善;检察官混岗、混编现象较为严重,浪费检察官及司法管理人才资源等等;另一方面,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机制不健全,待遇普遍偏低,也不利于有效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其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促使其热爱检察事业,在全社会形成以贡献与服务为乐的良好风尚,对于促进检察官队伍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养成路径
(一)树立检察官职业主体意识,形成职业荣誉感
马克思·韦伯曾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这种“身份荣誉意识”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表现为对自己职业的理性认识,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意义有全面了解,并且将这种意识深入到内心的灵性世界,形成一种自觉的心理意识,成为一种高尚的职业追求。检察官这种主体意识的形成需要在责任担当过程中逐渐培养,还需要在全社会营造检察职业神圣的氛围来烘焙。检察官要理性地认识到,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法律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既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能,又需要高尚的道德品质情操,并非是一般人就能胜任的工作,才能够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确保个案正义和社会公正。因此,必须要树立检察官职业主体意识,形成职业荣誉感,否则,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不可能打造一支廉洁自律的队伍,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二)提高检察官职业实践能力,形成职业责任感
就职业道德本质而言,是一种主观意识和内心信念,因此必须通过检察工作实践,在亲身践行执法办案过程中反复体悟“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形成检察职业责任感。通说认为,法律理性主要是一种程序理性,而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国家权力。因此,理论而言,检察权的良性运行本身蕴含了法律理性的深刻内涵,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既是对法律理性、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最直观、最形象和最直接的领悟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信念深入人心、被检察官反复接受和进行心理感悟的过程。检察权与法律理性的契合,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建设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制度空间,检察官坚持依法办案,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理性平和地参与化解法律纠纷,本身就是一个逐渐敦实职业道德、提高心性修养的绝佳方法。因此,检察官应该刻苦钻研专业技能,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逐渐养成职业责任感。
(三)完善检察官职业监督规范,形成职业使命感
在价值理性被工具理性消解的现代社会,为解除信仰危机,克服人对物欲的痴迷,需要祛除理性自身之魅。因此,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文明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监督检察官言行,从而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因为规范可以止恶扬善、明断是非,而且规范本身往往包涵深厚的价值意蕴,周详的监督规范可以给检察官造成外在的社会压力,对检察官工作之内以及之外的行为经过长期而稳定的驯化,逐渐转化为职业道德,形成严肃而紧迫的职业使命感。具体就是要对检察官道德作出具体、全面的规范,例如对检察官办公时间的职业行为和办公时间以外的行为予以规范,对检察官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以及私人场合的言行举止同样重视,对检察官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具体严格的惩戒处分,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通过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全面增强检察官的职业使命感,确保检察官职业道德得到有效遵循。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2][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刘恒.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中国检察官.2009(2).
[4]陈建华.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理性出路——以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为视角的分析.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