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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时间节点
各单位在接到转业复员干部报到通知后,应当组织转业复员干部在30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限报到。
军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自当年8月起,每半月按照要求填报转业复员干部离队报到情况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全军转业办,直至当年度离队报到工作结束。
对因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离队报到的,转业复员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地方说明情况;对转业复员干部无正当理由不离队报到的,所在单位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督促其离队报到。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按照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30日之后尚未收到地方回执的,应当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关键词:离队报到程序
1.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
(一)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二)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三)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
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2. 复员干部离队报到
(一)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复员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复员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复员干部,并通知复员干部如期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
(二)复员干部持复员证、户口本(结婚证)、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函)、有关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关键词:滞留部队
1. 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返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2、处理办法
情况一: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 3 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情况二: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情况三: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 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关键词:自主择业
1. 离队报到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2. 组织关系转接及档案移交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3. 人员供给介绍信填写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问答时刻】
1.选择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是否可以更改?
答: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能再更改安置方式。
2.军官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排级职务的,8年;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10年,正职12年;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14年,正职16年;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18年,正职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6年;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3.如何填写“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
答:按照国办发[2000]62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住房需求情况的填报工作,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应区分军产住房、地方住房、个人租房、借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应区分购买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租住周转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须经团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后,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4.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办理子女转学手续?
答:军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学,限于中、小学在校学生。军队转业干部搬迁前,应到子女所在学校开出转学证明;搬迁后,到迁入地区就近学校,凭原学校转学证明和户口本办理入学手续。
各单位在接到转业复员干部报到通知后,应当组织转业复员干部在30日内办理完各种手续,按照报到通知规定的时限报到。
军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自当年8月起,每半月按照要求填报转业复员干部离队报到情况表,逐级汇总上报至全军转业办,直至当年度离队报到工作结束。
对因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限离队报到的,转业复员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地方说明情况;对转业复员干部无正当理由不离队报到的,所在单位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督促其离队报到。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按照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30日之后尚未收到地方回执的,应当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关键词:离队报到程序
1.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
(一)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二)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三)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
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2. 复员干部离队报到
(一)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复员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复员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复员干部,并通知复员干部如期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
(二)复员干部持复员证、户口本(结婚证)、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函)、有关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关键词:滞留部队
1. 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返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2、处理办法
情况一: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 3 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情况二: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情况三: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 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关键词:自主择业
1. 离队报到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由其原部队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军转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2. 组织关系转接及档案移交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3. 人员供给介绍信填写
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问答时刻】
1.选择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是否可以更改?
答: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能再更改安置方式。
2.军官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排级职务的,8年;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10年,正职12年;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14年,正职16年;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18年,正职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6年;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3.如何填写“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
答:按照国办发[2000]62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住房需求情况的填报工作,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应区分军产住房、地方住房、个人租房、借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应区分购买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租住周转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须经团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后,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4.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办理子女转学手续?
答:军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学,限于中、小学在校学生。军队转业干部搬迁前,应到子女所在学校开出转学证明;搬迁后,到迁入地区就近学校,凭原学校转学证明和户口本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