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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长钢股份公司钢材出厂交接允差长期以来执行的是±3‰和±4‰,依据的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曾在1993年以04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征求对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和装卸、运输允耗规定意见的通知》,因是征求意见稿,没有法律效力。笔者根据所在公司的钢材出厂复秤监控产生的内部量差异议进行了分析,认定企业不调整交接允差,企业和用户均得不偿失。笔者从准确掌握国家技术法规,依法确定钢材交接允差的角度,提出了钢材交接允差率取不大于5‰是最为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