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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不断地影响着医学法的立法内容、立法体系、程序和方法。法律引领人性医学的发展,为实现人性医学铺设法治轨道。医学伦理法律化是医学法律发展过程中明显的特征。
关键词:医学法;人性医学;医学伦理
医学技术一如既往的飞速发展,成为医学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依据。促使医学法的表现形式更科学合理,医学法的信息传播更便利、公开、快捷、准确和充分。推进医学立法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使得医学法律更具操作性。影响着医学法学教育、医学法制宣传和医学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驱动这些研究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和发展,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一、医学法的作用和局限
现代医学技术一直存追赶着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梦想:婴儿得以顺利诞生,老人得以长寿,疾病得以获得控制和治疗。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心脏衰竭的患者已能通过借助体内或体外的心脏按摩措施得以生还;肾脏衰竭的患者可因器官移植换个新的肾脏;试管婴儿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人造器官、远端医疗等等带来了人类把握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福音。先进医疗科技的发展,也使人类充满不安与恐惧,如何使发达的现代医学能沿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健全发展,就不能不考虑以法律的手段加以控制。
现代社会,好与坏、善与恶似乎就在一线之间,不是科学出了什么问题,而恰恰是科学的日益昌盛,传统的精神领域有了不安的反应。法律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作用就是将这些不安的反应予以消除,将善与恶、好与坏的模糊界限予以明确,以禁止和惩戒尖端医疗科技对人类的危害行为。
作为医学道德底线的医学法,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医学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医学法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医学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医学法的难题,医学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在认识医学法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医学法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医学法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医学法治事业,推进医学的法治化。
很多观点提倡主张“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和“法律的特性,如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其中不乏见仁见智的立场。单就医学法的局限性而言,延伸出“良法”与“恶法”之说,例如,马克斯·韦伯曾经提出过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标准,以期对法和法律做出善恶评价。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不仅要看到医学法因为制定者的阶级局限性而有善恶之分,而且要看到医学法由于人类本身的不完善性而有良莠之别;不仅要看到每一时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医学法的质量的制约,而且要看到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过程以及立法技术对医学法质量的影响。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医学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都有好的社会效果。这种现象也反映出医学法本身的局限性。同任何事物一样,医学法也有其自身难于克服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医学法的局限性与其优越性相互连接、难解难分。即使一般认为很好的医学法,也难免有局限性,甚或有负面影响。
既要看到医学法的巨大功能和作用,又要看到医学法的局限性;不仅要看到医学法有积极面,还要看到医学法的消极面。认识医学法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医学法的特性,从而在运用医学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知识经济已然成为新环境下的发展龙头,人身权利发展是重要内容,医药科技的发展更为很多法律行为赋予了新的内涵。只有改革、改良、改进现行的医学法,不断超越其局限性,才能实現我国医学法从幼稚走向成熟和真正繁荣。
二、引领人性医学的发展
医学技术一如既往的飞速发展,它继续不断地影响着医学法。 医学的迅捷发展意味着法律的迅捷跟上,而且法律要能够引领人性医学的发展,从而为实现人性医学迅跑铺设法治轨道。它继续组织和协调医学活动,为医学活动和医学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利用激励原理促进医学发展;确认和保障医学活动主体科学研究,为医学科研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协调医学与人的各种关系,保证医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推动国际问医学技术合作,促进医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在规范医学技术发展的进程中,医学法发挥了三个主要作用:一是分化和削弱了专家的绝对权威性;二是加强了对公民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三是使科学技术决策公开他、民主化。医学技术对形成具体法律原则产生影响的例子并不鲜见。如产品责任、医疗过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增多。在这些方面,医学技术发展与公众对自由权、隐私权和健康保障方面的要求发生深刻变化有密切的关系。法院成为对反映各种因果和责任关系的科学主张进行检验的场所。例如,在医疗过失方面,责任标准的改变是由衡量医疗是否恰当的法律规范所决定的。现在的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不会再一味听从专业医生的一面之词,而是开始通过调查来判断他们的诊断和操作是否正确。让病人了解选择医疗方案以及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是医生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从制度上给予保障。这种做法代表了一种观念,即病人是自主的有权利的个体——法律的本体,而不是由医生来为他决定选择医疗方案的生物体。
三、医学伦理法律化
医学伦理法律化是医学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医学是国家通过立法活动将医学伦理规范上升为医学法律规范,使之适应调整医学现实需要的活动。
医学伦理主要是从影响或控制人们内心信念的“自律”方式来调整医学科技活动的,医学法律体现的则是国家意志。由于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在规范医学活动方面的效力不同,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赋予医学伦理以法律的形式。因为医学伦理本质上作为一种社会道德,但它实际上只对具有道德自觉的人才发生作用,无疑医学伦理存在功能的盲点。这一缺陷决定其需要借助法律化的形式来提升其“他律”的约束力。
由于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过于技术化,使得技术的进步不仅仅是为人类谋取福利。法律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作用就是要将这种不安的反应予以消除,将善与恶、好与坏的模糊界限予以明确,以禁止和惩戒医学尤其是尖端医疗科技对人类的危害。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医学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规定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以具体的医学科技法律规范来对医学活动进行明确的引导作用。医学伦理的道德性质上升为法律性质,对实现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建立规范的社会秩序,体现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医学法;人性医学;医学伦理
医学技术一如既往的飞速发展,成为医学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依据。促使医学法的表现形式更科学合理,医学法的信息传播更便利、公开、快捷、准确和充分。推进医学立法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使得医学法律更具操作性。影响着医学法学教育、医学法制宣传和医学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驱动这些研究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和发展,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一、医学法的作用和局限
现代医学技术一直存追赶着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梦想:婴儿得以顺利诞生,老人得以长寿,疾病得以获得控制和治疗。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心脏衰竭的患者已能通过借助体内或体外的心脏按摩措施得以生还;肾脏衰竭的患者可因器官移植换个新的肾脏;试管婴儿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人造器官、远端医疗等等带来了人类把握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福音。先进医疗科技的发展,也使人类充满不安与恐惧,如何使发达的现代医学能沿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健全发展,就不能不考虑以法律的手段加以控制。
现代社会,好与坏、善与恶似乎就在一线之间,不是科学出了什么问题,而恰恰是科学的日益昌盛,传统的精神领域有了不安的反应。法律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作用就是将这些不安的反应予以消除,将善与恶、好与坏的模糊界限予以明确,以禁止和惩戒尖端医疗科技对人类的危害行为。
作为医学道德底线的医学法,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医学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医学法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医学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医学法的难题,医学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人类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在认识医学法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医学法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医学法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医学法治事业,推进医学的法治化。
很多观点提倡主张“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和“法律的特性,如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其中不乏见仁见智的立场。单就医学法的局限性而言,延伸出“良法”与“恶法”之说,例如,马克斯·韦伯曾经提出过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标准,以期对法和法律做出善恶评价。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不仅要看到医学法因为制定者的阶级局限性而有善恶之分,而且要看到医学法由于人类本身的不完善性而有良莠之别;不仅要看到每一时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医学法的质量的制约,而且要看到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立法过程以及立法技术对医学法质量的影响。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医学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都有好的社会效果。这种现象也反映出医学法本身的局限性。同任何事物一样,医学法也有其自身难于克服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医学法的局限性与其优越性相互连接、难解难分。即使一般认为很好的医学法,也难免有局限性,甚或有负面影响。
既要看到医学法的巨大功能和作用,又要看到医学法的局限性;不仅要看到医学法有积极面,还要看到医学法的消极面。认识医学法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医学法的特性,从而在运用医学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知识经济已然成为新环境下的发展龙头,人身权利发展是重要内容,医药科技的发展更为很多法律行为赋予了新的内涵。只有改革、改良、改进现行的医学法,不断超越其局限性,才能实現我国医学法从幼稚走向成熟和真正繁荣。
二、引领人性医学的发展
医学技术一如既往的飞速发展,它继续不断地影响着医学法。 医学的迅捷发展意味着法律的迅捷跟上,而且法律要能够引领人性医学的发展,从而为实现人性医学迅跑铺设法治轨道。它继续组织和协调医学活动,为医学活动和医学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利用激励原理促进医学发展;确认和保障医学活动主体科学研究,为医学科研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协调医学与人的各种关系,保证医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推动国际问医学技术合作,促进医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在规范医学技术发展的进程中,医学法发挥了三个主要作用:一是分化和削弱了专家的绝对权威性;二是加强了对公民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三是使科学技术决策公开他、民主化。医学技术对形成具体法律原则产生影响的例子并不鲜见。如产品责任、医疗过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增多。在这些方面,医学技术发展与公众对自由权、隐私权和健康保障方面的要求发生深刻变化有密切的关系。法院成为对反映各种因果和责任关系的科学主张进行检验的场所。例如,在医疗过失方面,责任标准的改变是由衡量医疗是否恰当的法律规范所决定的。现在的各级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不会再一味听从专业医生的一面之词,而是开始通过调查来判断他们的诊断和操作是否正确。让病人了解选择医疗方案以及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是医生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从制度上给予保障。这种做法代表了一种观念,即病人是自主的有权利的个体——法律的本体,而不是由医生来为他决定选择医疗方案的生物体。
三、医学伦理法律化
医学伦理法律化是医学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医学是国家通过立法活动将医学伦理规范上升为医学法律规范,使之适应调整医学现实需要的活动。
医学伦理主要是从影响或控制人们内心信念的“自律”方式来调整医学科技活动的,医学法律体现的则是国家意志。由于医学伦理和医学法在规范医学活动方面的效力不同,决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赋予医学伦理以法律的形式。因为医学伦理本质上作为一种社会道德,但它实际上只对具有道德自觉的人才发生作用,无疑医学伦理存在功能的盲点。这一缺陷决定其需要借助法律化的形式来提升其“他律”的约束力。
由于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过于技术化,使得技术的进步不仅仅是为人类谋取福利。法律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作用就是要将这种不安的反应予以消除,将善与恶、好与坏的模糊界限予以明确,以禁止和惩戒医学尤其是尖端医疗科技对人类的危害。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医学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规定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以具体的医学科技法律规范来对医学活动进行明确的引导作用。医学伦理的道德性质上升为法律性质,对实现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建立规范的社会秩序,体现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