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QDII制度是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是为了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实现其有序、稳妥的推进。近几年来,我国在引入QDII制度上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对QDII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的回顾。
关键词:QDII制度;发展历程;保险外汇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037-01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缩写,意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而QDII制度(以下简称为QDII),是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是为了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实现其有序、稳妥的推进。具体而言,是由监管当局指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或经批准募集的资金向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从2003年我国筹办QDII以来,QDII的发展历经3个阶段,即筹划阶段、试点扩大阶段、加速发展阶段。
(1)筹划阶段。这一阶段我国政府认识到了实施QDII的必要性,开始对实施QDII的几个关键问题如投资主体的选择和资格认定、投资市场选择、进出资金监控和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制定出了若干规则。在试点问题上,监管部门采取的是审慎态度。
2003年6月17日,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外汇资金可投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参与境外上市配售、定向配售等方式,但投资品种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这个通知显示了我国保险业对于拓宽投资渠道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准备启动QDII的一个信号。随后,8月7日,保监会、人行正式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核准制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对银行存款、债券、票据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四个月后,也就是2005年1月,外管局根据该《办法》批准了第一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批给了中国平安17.5亿美元。 2004年7月,在200亿香港政府债券发行中,内地社保基金通过香港的代理机构参与了债券的认购。据透露,社保基金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认购了金额共10亿港元左右的美元及港元债券,这是我国QDII迈出的实验性的第一步。
2005年9月11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进一步放开。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总额为付汇额度的10%,单一股票投资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保监会在这个文件中首度把股票纳入了QDII的投资范围——虽然只限于境外上市的国企股票。
200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拥有2000多亿元人民币资产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正式启动海外投资。
除了社保、保险以外,其它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QDII领域。2006年3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魏本华透露,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作为目前惟一有资格进行受托外汇资产管理的券商,其首笔受托管理资产300万美元已经获批汇出境外,在海外市场进行了投资。
(2)试点扩大阶段。2006年一季度后,QDII进程明显加快,针对银行、券商、基金开办QDII业务的暂行管理条例纷纷出台。这由于以下3个主要原因: ①国内股权分置问题大局已定。以深市为例,截止至06年3月底,股改市值占比已达到72.9%,股改家数占比也达到了58%,故以前对资金流失导致国内证券市场失血的顾虑大大弱化;②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加剧。截止06年3月底,国家外汇储备达到8750亿美元,居世界第一。此时,结合汇改开放QDII进行资本输出一方面可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使外汇储备有序流出,另一方面也可分散美元贬值带来的风险; ③提高投资效率的需求。据央行统计,06年3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达到16万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据中国保监会提供的最新资料,全国保险总资产已超过1.6万亿,若按5%的投资比例测算,中国保险业可投资于海外的资金约有800亿元人民币之多。因此,开放国外资本市场对提高投资收益率,分散投资风险和降低系统性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2006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QDII完成了从试点到制度的转变。
2006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评审会,华安基金管理公司上报的QDII产品方案顺利通过评审,这也是首家获得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两月后的8月21日,证监会发布通知,批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试点。9月13日,国内首只基金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公开发行。该基金最终募集到认购金额约为1.97亿美元,并于11月2日正式成立。
6月30日银监会批准首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资格,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获得了首批QDII牌照。并于7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东亚银行批下了第一批QDII购汇额度,分别为25亿美元、20亿美元和3亿美元。6天后,外管局再度分别批准交通银行(3328.HK)、建设银行(0939.HK)15亿美元和20亿美元的代客境外理财(即QDII)项目下投资购汇额度。7月31日,工商银行推出首款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截止至10月27日,外汇局在央行5号公告发布之后已累计批出QDII投资额度126亿美元。
(3)加速发展阶段。
2007年5月1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200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明确允许保险机构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200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达1.97万亿元,按照15%的投资比例计算,将有近3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寻找投资渠道。
2007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该《办法》及《通知》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及其实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基金公司、券商QDII业务完整的规则体系。这里最大的看点在于,投资于境外的股票没有比例限制,而且可以投资的国家也非常多——按照证监会披露的信息,目前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为33个,涵盖了全球五大洲,其中既包括中国香港、越南、新加坡、印度等亚洲新兴市场,也包括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
至此,我国QDII進入全面的加速发展阶段。本文认为,积极推进QDII在我国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寻求更大的投资空间、更多的投资机会、更大程度地分散风险,可以充分分享全球化带来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经济成长。QDII打开了国门,使中国投资者加入全球资产配置,参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与国际资本共享全球化的利益,应该说是个既利国、又利民,必将产生深刻长远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QDII制度;发展历程;保险外汇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037-01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缩写,意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而QDII制度(以下简称为QDII),是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它是为了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实现其有序、稳妥的推进。具体而言,是由监管当局指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或经批准募集的资金向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从2003年我国筹办QDII以来,QDII的发展历经3个阶段,即筹划阶段、试点扩大阶段、加速发展阶段。
(1)筹划阶段。这一阶段我国政府认识到了实施QDII的必要性,开始对实施QDII的几个关键问题如投资主体的选择和资格认定、投资市场选择、进出资金监控和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制定出了若干规则。在试点问题上,监管部门采取的是审慎态度。
2003年6月17日,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外汇资金可投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参与境外上市配售、定向配售等方式,但投资品种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这个通知显示了我国保险业对于拓宽投资渠道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准备启动QDII的一个信号。随后,8月7日,保监会、人行正式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核准制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对银行存款、债券、票据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四个月后,也就是2005年1月,外管局根据该《办法》批准了第一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批给了中国平安17.5亿美元。 2004年7月,在200亿香港政府债券发行中,内地社保基金通过香港的代理机构参与了债券的认购。据透露,社保基金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认购了金额共10亿港元左右的美元及港元债券,这是我国QDII迈出的实验性的第一步。
2005年9月11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进一步放开。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总额为付汇额度的10%,单一股票投资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保监会在这个文件中首度把股票纳入了QDII的投资范围——虽然只限于境外上市的国企股票。
2006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拥有2000多亿元人民币资产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正式启动海外投资。
除了社保、保险以外,其它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QDII领域。2006年3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魏本华透露,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作为目前惟一有资格进行受托外汇资产管理的券商,其首笔受托管理资产300万美元已经获批汇出境外,在海外市场进行了投资。
(2)试点扩大阶段。2006年一季度后,QDII进程明显加快,针对银行、券商、基金开办QDII业务的暂行管理条例纷纷出台。这由于以下3个主要原因: ①国内股权分置问题大局已定。以深市为例,截止至06年3月底,股改市值占比已达到72.9%,股改家数占比也达到了58%,故以前对资金流失导致国内证券市场失血的顾虑大大弱化;②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加剧。截止06年3月底,国家外汇储备达到8750亿美元,居世界第一。此时,结合汇改开放QDII进行资本输出一方面可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使外汇储备有序流出,另一方面也可分散美元贬值带来的风险; ③提高投资效率的需求。据央行统计,06年3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达到16万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据中国保监会提供的最新资料,全国保险总资产已超过1.6万亿,若按5%的投资比例测算,中国保险业可投资于海外的资金约有800亿元人民币之多。因此,开放国外资本市场对提高投资收益率,分散投资风险和降低系统性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2006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QDII完成了从试点到制度的转变。
2006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评审会,华安基金管理公司上报的QDII产品方案顺利通过评审,这也是首家获得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两月后的8月21日,证监会发布通知,批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试点。9月13日,国内首只基金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公开发行。该基金最终募集到认购金额约为1.97亿美元,并于11月2日正式成立。
6月30日银监会批准首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资格,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汇丰银行、东亚银行获得了首批QDII牌照。并于7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东亚银行批下了第一批QDII购汇额度,分别为25亿美元、20亿美元和3亿美元。6天后,外管局再度分别批准交通银行(3328.HK)、建设银行(0939.HK)15亿美元和20亿美元的代客境外理财(即QDII)项目下投资购汇额度。7月31日,工商银行推出首款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截止至10月27日,外汇局在央行5号公告发布之后已累计批出QDII投资额度126亿美元。
(3)加速发展阶段。
2007年5月1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200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明确允许保险机构运用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200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达1.97万亿元,按照15%的投资比例计算,将有近3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寻找投资渠道。
2007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该《办法》及《通知》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及其实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基金公司、券商QDII业务完整的规则体系。这里最大的看点在于,投资于境外的股票没有比例限制,而且可以投资的国家也非常多——按照证监会披露的信息,目前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为33个,涵盖了全球五大洲,其中既包括中国香港、越南、新加坡、印度等亚洲新兴市场,也包括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
至此,我国QDII進入全面的加速发展阶段。本文认为,积极推进QDII在我国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寻求更大的投资空间、更多的投资机会、更大程度地分散风险,可以充分分享全球化带来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经济成长。QDII打开了国门,使中国投资者加入全球资产配置,参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与国际资本共享全球化的利益,应该说是个既利国、又利民,必将产生深刻长远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