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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查阅等内容有了新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对证据开示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证据开示范围较小,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开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开示的程序具有片面性,开示费用相对较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辩护律师的职能缩水,不利于庭审的公平有序进行,诉讼效率较低。因此我们亟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