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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性的增强、 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的常态化、“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制度背景共同构成了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的动因.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逐步推进环境立法协同,但仍存在立法协同体系尚未形成、 工作机构有待完善、 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当通过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协同工作机制、 成立环境立法协同工作小组、 完善环境立法协同保障机制等路径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环境立法的纵向与横向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