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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形成“自生自发秩序”,而金融发展的内生监管性又要求政府提供“外部秩序”。美国、拉丁美洲金融发展实践表明,政府行为在金融发展中的契合点是政府收益最大化下的金融发展;突破点是不断调整政府行为以使外部秩序适应自生自发秩序。中国的金融发展要求政府行为能够维持和保护金融发展的自生自发秩序,提供清晰的外部秩序,从而使金融发展成为自生自发秩序和外部秩序——政府行为合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