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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4条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的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结合案例,归纳总结了在2019年《商标法》修正前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及类别等严重的行为、非使用目的的囤积自创商标的行为和恶意注册商标意图显著的行为这三类特殊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最后针对2019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第44条“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和有关司法解释三者的适用问题,提出了理解法条本身的用意和厘清法条适用的顺序两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