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第44条“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

来源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cx198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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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4条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的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问题产生的原因。本文结合案例,归纳总结了在2019年《商标法》修正前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及类别等严重的行为、非使用目的的囤积自创商标的行为和恶意注册商标意图显著的行为这三类特殊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最后针对2019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第44条“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和有关司法解释三者的适用问题,提出了理解法条本身的用意和厘清法条适用的顺序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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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拓宽了金融创新的路径,也放大了监管套利的可能。银保监会2019年发布的结构性存款新规之下,高息揽储、假性结构存款等市场乱象得到了有效治理,但目前的管理规范仍未达到全面化、体系化。随着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令保本理财退出历史舞台,使得结构性存款成为银行储蓄业务的主要来源。因此有必要保持对结构性存款的关注,基于其存款的法律性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结构性存款的揽储优势变为规避监管的工具。同时,也需要对其他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如利用贷款空转套利、中小银行因主体资格受限而不能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等现象予以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