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化检务公开对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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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关,检察机关如果关起门来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度,必然产生一定的腐败,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将毁于一旦。“检务公开”,彻底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
  一、检务公开、公正廉洁的科学内涵及特征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是对在刑事诉讼中决定取保候审、不起诉、申诉,以及在民事行政检察中决定是否抗诉等那些极为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的程序加以制度化、程序化,以保障检察职能活动的公开和透明。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保障了人民参与检察事务,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容易接受程序的结果,程序公正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其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依法原则;真实充分原则;及时便民原则;开拓创新原则。
  公正廉洁最早出自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此后有的学者认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应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在检察环节中,公正廉洁应包括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两方面。结果公正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的裁决公正,包括裁决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公正具体指检察机关办理检察事务的程序至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的公正。裁决的公正和裁决过程的公正是辩证的统一体。“裁决公正属于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性,过程公正属于程序公正,具有相对的独立意义和存在价值。
  二、深化检务公开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辩证关系
  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这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公开是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从改革、完善检察制度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把可以公开的检察工作向全社会公开,不仅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而且能进一步增进程序的正当性,提升法律的公信力,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有效地建立和完善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法治社会。
  三、深化检务公开对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意义
  要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就必须检务公开,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實行检务公开,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全社会公开,让人民了解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有助于检务工作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一)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从改革、完善检察制度的角度出发,打破检察工作的神秘感,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
  从本质上说,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既然是职权,那它理应受到制衡与监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在当前形势下,除了应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外,实行检务公开,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放在群众面前,阳光之下,是完善对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另一有效方法。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己给自己加压力,是检察机关摆正执法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刚性原则,是“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现实实践。
  (三)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自律与承诺,有利于提高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思想的核心是公正执法,包括公正执法与廉洁执法两个方面。对于执法而言,公正与廉洁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唯如此才能真正化解纠纷,使案件处理结果让人民群众信服,即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执法公信力。要完成这个使命,就需要一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时刻保持公正清廉执法,才能够做到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努力化解好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构建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重构: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公正廉洁的路径选择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公正的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司法公正的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它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一)公开促公正:利用多元化渠道打造“阳光检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努力探索“阳光检务”的新模式,打造“点、线、面”相结合、多维立体的“阳光检务平台”,为群众诉求提供最直接的通道。一是建立“阳光检务室”。筹建集案件办理情况查询、业务咨询、控告申诉接访、律师会见阅卷接待、新闻发布、检察长接访、“直通车”活动以及检察宣传职能于一身的检务公开大厅。配备电子触摸屏,设立电子显示大屏幕。二是完善检察外网建设。构建检察信息共享网络,开发和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实现三级网站的互联互通、案件的快速便捷查询、举报申诉线索的受理和流转等功能。三是开展检察公开宣传周活动。每年定期定主题,采取上街宣传、展板警示、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检察工作职能,受理群众举报和咨询。
  (二)公开树公信:做人民有安全感的“权威检察”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检察机关要科学设计检务公开的程序,通过检务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司法民主权利。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除了在自己院内外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外还可以联系政府部门在每一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所在地建造一个“检务公开栏”,有条件的院还可以建立“流动检务宣传”制度,利用重大节庆日开展检务宣传,方便当地的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并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利用各类媒体,进行检务公开宣传。可以充分利用当地人民群众所属知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开展以案示法、警钟长鸣、今日说法等进行专题宣传。如检察机关每年开展的“举报宣传月”、“举报宣传周”、法制课、相关新法规的专题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检察工作、队伍建设、纪律执行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社会法治进程。
  (三)透明保廉洁:打造新生代“和谐检察”
  “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有的为争得一分公平甚至比争得一分利益还执着。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执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甚至激起民愤,最终导致检察机关形象乃至党的形象受到损害。对此,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有一个质的提高。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要不断透明保廉洁。要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的思想,大力推进“阳光司法”、“阳光执法”,尽可能多地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各项司法和执法活动,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要力争打造“和谐检察”。要特别重视在那些影响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发生争议的案件上下功夫,加强研究,发现规律,寻找突破口。要细化执法、处突工作规范,确保检察干警熟练掌握遇到什么情况应该说什么、做什么和怎么说、怎么做,真正做到执法规范。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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