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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是构建矿业制度的“骨架”,但现行矿业制度关于矿区的设置明显地结构失衡和逻辑混乱。矿区是一个体系,按功能不同分为社会性矿区和经济性矿区;经济性矿区,又分为资源性矿区、生产性矿区和生活性矿区,属于物权而应进行民事登记。应重构矿区制度,重视社会性矿区的规范,让矿山企业承担建设社区的社会责任;公权力管制应着重于矿区的市场准人和进入后的监督;物权性矿区应脱离政府干预,按市场规则进行设立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