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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授予使所有权人在特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但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却使商标失去了其固有的价值。世界各国对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认定标准都以消费者的认知度为主。然而在涉及商标“显著性”与“通用化”的博弈时,商标所有者则应合理使用和恰当宣传商标并争做驰名商标,同时在商标通用名称化纠纷发生时应主动应对以防止商标“通用名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