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同案同判"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诉求,它产生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具体化所造成的判决差异之语境,成为法官在裁判实践中需要面对的一项可能要求。"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平等价值和安定性价值;但是其与裁判正确性的要求未必相一致,因而作为一项司法要求它是初始性的,法官可基于更具优势的理由而摒弃既有判例。对"同案同判"的分析有益于深化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