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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传统国际法主体应尽的责任。跨国公司作为私的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国际人权责任或言承担何种性质的国际人权责任,尚无普遍共识。在民族、国家并存的国际社会结构体系内,基于人权目的,由跨国公司母国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人权违反行为实施防范或惩处行动,被设定为最佳模式。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制定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体系的行动,表达中国立场。在构建政府主导模式的同时,我国应充分培育和发挥民间人权力量,推动跨国公司尊重和保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