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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税率为11%的增值税,将对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营改增” 影响企业税负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大小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政策的稳定性,推测“营改增”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当可以分期抵扣。其次要考虑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
(一)原材料占工程总造价的50%-65%,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项目部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项目部使用,项目部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地处偏僻,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实际税负加大。
(二)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5%,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都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例如:某建筑企业完成营业收入11000万元,实际成本10000万元,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税改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税改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644万元((5500+1000)÷(1+11%)×11%)(暂按人工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新增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1210万元(11000×11%),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多交566万元(1210-644)。若当年新购置设备为1000万元,则增加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9万元(1000÷(1+11%)×11%)。
可见,“营改增”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30%劳务分包成本,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在今后的劳务分包中,要求分包单位尽量提供增值税发票,以减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 影响企业财务状况
(一)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缴纳,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营改增” 影响企业经营管理
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统一投标,将中标项目分解至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分劈验工计价时,也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如下:
(一)法人主体的不兼容性。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
(二)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物资并提供给成员企业,物资成本由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后,由于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增值税进项税额仅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
(三)“营改增”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
四、“营改增”后的发票收集和认证难度加大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五、“营改增”是建筑企业的机遇和挑战
建筑业企业要减少增值税销项税,加大进项税的抵扣,特别是能否取得合法、足额的进项税抵扣发票是实现节税的关键。
(一)企业在项目投标时以“价税分离”的思路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用于测算“营改增”后工程项目的定价,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确定工程项目的定价原则和谈判方向,尤其要注意甲供料、征地拆迁补偿等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合同之前税收筹划,降低涉税风险。
(二)企业应合理确定比价原则和基础,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对于只能与3%税率的合作商进行合作的,在合同中约定必须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要按照“税款均衡”的原则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做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会计核算和抵扣工作和增值税发票的验证、领用、开具及保管工作。
(四)“营改增”后,企业在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企业应当规范合同条款,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当期申报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五)对于存量项目,未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尽快签订,未及时完成验价和审计的应提前与业主沟通尽快完成验价和审计程序;对于应清算的营业税,在取得业主同意后,在“营改增”前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为大趋所势,建筑企业应及时了解“营改增”动态,加强学习研究,及时筹划,才能充分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利好,规避税务制改革风险,以此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快速、稳步发展。
一、“营改增” 影响企业税负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大小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政策的稳定性,推测“营改增”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当可以分期抵扣。其次要考虑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
(一)原材料占工程总造价的50%-65%,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项目部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项目部使用,项目部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地处偏僻,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实际税负加大。
(二)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5%,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都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例如:某建筑企业完成营业收入11000万元,实际成本10000万元,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税改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税改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644万元((5500+1000)÷(1+11%)×11%)(暂按人工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新增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1210万元(11000×11%),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多交566万元(1210-644)。若当年新购置设备为1000万元,则增加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9万元(1000÷(1+11%)×11%)。
可见,“营改增”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30%劳务分包成本,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在今后的劳务分包中,要求分包单位尽量提供增值税发票,以减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 影响企业财务状况
(一)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缴纳,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资金紧张的局面。
三、“营改增” 影响企业经营管理
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统一投标,将中标项目分解至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集团公司向成员企业分劈验工计价时,也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如下:
(一)法人主体的不兼容性。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
(二)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物资并提供给成员企业,物资成本由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后,由于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增值税进项税额仅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
(三)“营改增”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
四、“营改增”后的发票收集和认证难度加大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五、“营改增”是建筑企业的机遇和挑战
建筑业企业要减少增值税销项税,加大进项税的抵扣,特别是能否取得合法、足额的进项税抵扣发票是实现节税的关键。
(一)企业在项目投标时以“价税分离”的思路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用于测算“营改增”后工程项目的定价,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确定工程项目的定价原则和谈判方向,尤其要注意甲供料、征地拆迁补偿等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合同之前税收筹划,降低涉税风险。
(二)企业应合理确定比价原则和基础,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对于只能与3%税率的合作商进行合作的,在合同中约定必须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要按照“税款均衡”的原则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做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会计核算和抵扣工作和增值税发票的验证、领用、开具及保管工作。
(四)“营改增”后,企业在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企业应当规范合同条款,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当期申报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五)对于存量项目,未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尽快签订,未及时完成验价和审计的应提前与业主沟通尽快完成验价和审计程序;对于应清算的营业税,在取得业主同意后,在“营改增”前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为大趋所势,建筑企业应及时了解“营改增”动态,加强学习研究,及时筹划,才能充分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利好,规避税务制改革风险,以此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快速、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