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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逮捕是刑事程序法律中特有的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有助于控制犯罪,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其它公民的人身安全,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对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逮捕制度因为是以公民的自由权为代价来实现诉讼目的的,因而这一制度就天然地包含着两种可能:用之得当则国家社会两受其利,反之则会两受其害。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反思与完善。
关键词 逮捕制度 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以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2004年修宪,我国政府明确地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刑事被告人的处遇问题以此为契机再次引发人们的高度关注。而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这一制度的运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对价的,稍有疏忽即有可能构成国家公权力对市民人身自由的侵害,因而这一制度倍受到各国法律的高度重视。总而言之,逮捕权属于一种国家宪法层面的权力,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将这项权力赋予司法机关行使。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逮捕制度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
就此而言,逮捕制度的运作应当是一个慎之又慎的话题,理应为此设立缜密的程序,端正司法理念。然而危险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实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现行逮捕制度缺乏显著有效的制约机制,司法人员执法观念陈旧,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普遍存在着“以捕代侦”的错误做法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等。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常常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救济途径。这些主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对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必然会形成消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通过严格的制度进行规范,构建合理的逮捕制度。
一、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分析
逮捕制度并不是一个十分专业的话题,即便一个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对这一制度发表一些最基本的朴素见解,然而这一话题在学术层面依然存有争议。日本法学家田口守一对逮捕的解释是“逮捕是短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处分。” 联合国在《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则将逮捕表述为“是指因指控的罪行或根据当场的行动扣押某人的行为。” 从国家角度说,逮捕是一项维系统治和秩序的国家权力的表现;从法律制度说,逮捕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机关来说,逮捕是一项具体的司法活动或司法行为;对被逮捕者来说,逮捕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汉语词汇中逮捕既是名词又是动词,论述不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它,其含义有差别。在我国,一般认为“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的学者认为:“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完全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其较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要长,能有效的控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而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规定有逮捕措施内容的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解释、规定、规范等司法解释之中。仅从法律条文方面,我国的逮捕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差别不大。但是,通过我国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逮捕制度在价值理念和程序构造上的比较,及其与国际公约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逮捕制度在价值理念和程序构造上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逮捕的价值理念明显偏向保障公众人权方面,忽视对被逮捕者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二是逮捕程序具有行政职权主义色彩,缺少中立性;三是逮捕条件的设定忽视程序要件,逮捕后没有对被逮捕者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些缺陷和弊端,其中有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有属于实践操作方面的,有属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还有属于意识观念方面的。
(一)我国逮捕制度在理念层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表述中,主流观点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或者说是“实体与程序并重”。但这种貌似左右逢源的说法其实只是学者们的理想化构想而已。现实的司法机器的运作却是受制于根深蒂固的被沿袭了千百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思想观念和司法文化。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逮捕的规定和具体做法都是侧重于防卫社会,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国家本位”观念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反映。同时也就必然使得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当作“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并被司法人员不遗余力地落到了实处,而“人权保障”则迄今还只是作为一个倡导性的口号被停留在观念层面。造成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特有的一种怪现象:提起保障人权,人人认同,在实践中落实这一理念却处处碰壁。
(二)我国逮捕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的缺陷。
1、羁钾期限问题。
想要清晰地计算出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后究竟最长可以被剥夺人身自由多久,这是每一个研究刑事诉讼的人都颇为困惑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规定得比较详尽,但是存在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过多、变数太多,从而导致事实的羁押期限成为一个不确定的悬念。
2、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救济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除实质层面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外,还需要满足一个“是否确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表明一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一定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逮捕必要”的判断却是完全由承担控诉职能的公安、检察机关决定的,而没有为嫌疑人人设置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
(三)我国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
1、执法理念落后,人权意识淡薄。
尽管理论界接受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已不存在任何障碍,程序正义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仍被传统的执法思想所左右,作为社会治理强有力手段的“惩罚犯罪”仍然是我们开展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由此一来,则必然导致逮捕权的滥用。
2、逮捕功能异化。
一般认为,逮捕的功能应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却被异化为侦查人员的一种办案手段。不少侦查人员总认为取得口供的最好办法就是先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之后再一方面通过审讯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另一方面通过调查获得相关证据。这个套路几乎成为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固定模式。因此,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总是想方设法找到理由先将嫌疑人羁押起来,然后再展开相应的侦查工作,从而使逮捕异化为侦查的附庸,出现了“以捕代侦”的诡异局面。
二、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思考
(一)合理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侦控机关滥用权力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要求对该项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利。由法院来对刑事追诉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刑事追诉机关对公民的重大权益进行强制处分,必须由法院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加以审查才能做出;未经法院的审查,不得对任何人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从而以这种方式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构建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逮捕与羁押一体的制度,羁押是逮捕的直接必然后果,这样一来,嫌疑人一旦被捕就意味着必然的羁押。而面对这一被动局面,被逮捕者又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嫌疑人一经逮捕即意味着长时间的羁押。由于获释(包括取保候审)的渠道并不畅通,绝大部分被逮捕的嫌疑人将处于羁押状态。由于嫌疑人无权求助司法审查,检察官对侦查程序亦无权介入,这一方面导致不必要的羁押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完全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其后果是,被逮捕人完全沦为侦讯的对象,逮捕成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其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获得嫌疑人的口供,从而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变相刑刑讯、以捕代侦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 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性荡然无存,程序的正当性缺失,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完善被逮捕者的权利保障制度。
我国现已签署和加入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近20项国际人权公约。遵守这些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不仅是我们应当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加快我国刑事司法国际化、民主化进程的需要,是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参照相关的国际刑事准则,合理构建我国的被逮捕者权利保障制度就尤为必要。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对于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问题亦应被纳入制度考量的范畴。只有这样,我们才真正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逮捕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与国际司法接轨,承担起我们自己应尽的公约义务。
(四)完善逮捕制度的配套规定。
由于我国逮捕制度总体上存在着“难进难出”的问题,即:逮捕条件严格,决定和批准程序比较复杂,从而一旦被逮捕便很难在判决前被保释。这样设计的程序结果就是,要么不合乎逮捕的条件,而一旦检控方作出逮捕的决定,则意味着嫌疑人必定要就此等待着直接被移交监狱服刑,否则就可能成为错案。因此,在不改变现有逮捕制度设计的情况下,要彻底解决被逮捕者在逮捕后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有必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首先,应当完善逮捕制度的条件,明确界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使之具备操作性和可衡量性。同时法律对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应作具体的排除规定。其次,规范、完善取保候审等逮捕的替代措施,将“自由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落到实处,借鉴国外关于保释制度的有关做法,使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有更广泛、更直接、更便利的保释机会。
(作者:陈三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刘召,北京吉利大学教师,教授)
注释:
[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联合国.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1993年版,第147页.
孙谦著.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李忠诚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谢佑平著.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刘国媛著.也谈批捕权的优化配置.载于法学.1996年第六期,第22页.
关键词 逮捕制度 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以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2004年修宪,我国政府明确地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刑事被告人的处遇问题以此为契机再次引发人们的高度关注。而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这一制度的运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对价的,稍有疏忽即有可能构成国家公权力对市民人身自由的侵害,因而这一制度倍受到各国法律的高度重视。总而言之,逮捕权属于一种国家宪法层面的权力,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将这项权力赋予司法机关行使。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逮捕制度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
就此而言,逮捕制度的运作应当是一个慎之又慎的话题,理应为此设立缜密的程序,端正司法理念。然而危险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实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现行逮捕制度缺乏显著有效的制约机制,司法人员执法观念陈旧,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普遍存在着“以捕代侦”的错误做法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等。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常常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救济途径。这些主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对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必然会形成消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通过严格的制度进行规范,构建合理的逮捕制度。
一、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分析
逮捕制度并不是一个十分专业的话题,即便一个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对这一制度发表一些最基本的朴素见解,然而这一话题在学术层面依然存有争议。日本法学家田口守一对逮捕的解释是“逮捕是短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处分。” 联合国在《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则将逮捕表述为“是指因指控的罪行或根据当场的行动扣押某人的行为。” 从国家角度说,逮捕是一项维系统治和秩序的国家权力的表现;从法律制度说,逮捕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机关来说,逮捕是一项具体的司法活动或司法行为;对被逮捕者来说,逮捕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汉语词汇中逮捕既是名词又是动词,论述不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它,其含义有差别。在我国,一般认为“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的学者认为:“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完全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其较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要长,能有效的控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而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规定有逮捕措施内容的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解释、规定、规范等司法解释之中。仅从法律条文方面,我国的逮捕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差别不大。但是,通过我国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逮捕制度在价值理念和程序构造上的比较,及其与国际公约的对比,可以发现,我国逮捕制度在价值理念和程序构造上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逮捕的价值理念明显偏向保障公众人权方面,忽视对被逮捕者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二是逮捕程序具有行政职权主义色彩,缺少中立性;三是逮捕条件的设定忽视程序要件,逮捕后没有对被逮捕者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些缺陷和弊端,其中有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有属于实践操作方面的,有属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还有属于意识观念方面的。
(一)我国逮捕制度在理念层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表述中,主流观点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或者说是“实体与程序并重”。但这种貌似左右逢源的说法其实只是学者们的理想化构想而已。现实的司法机器的运作却是受制于根深蒂固的被沿袭了千百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思想观念和司法文化。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逮捕的规定和具体做法都是侧重于防卫社会,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国家本位”观念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反映。同时也就必然使得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当作“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并被司法人员不遗余力地落到了实处,而“人权保障”则迄今还只是作为一个倡导性的口号被停留在观念层面。造成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特有的一种怪现象:提起保障人权,人人认同,在实践中落实这一理念却处处碰壁。
(二)我国逮捕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的缺陷。
1、羁钾期限问题。
想要清晰地计算出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后究竟最长可以被剥夺人身自由多久,这是每一个研究刑事诉讼的人都颇为困惑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规定得比较详尽,但是存在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过多、变数太多,从而导致事实的羁押期限成为一个不确定的悬念。
2、羁押期间的权利保障救济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除实质层面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外,还需要满足一个“是否确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表明一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一定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逮捕必要”的判断却是完全由承担控诉职能的公安、检察机关决定的,而没有为嫌疑人人设置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
(三)我国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
1、执法理念落后,人权意识淡薄。
尽管理论界接受人权保障的司法观念已不存在任何障碍,程序正义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仍被传统的执法思想所左右,作为社会治理强有力手段的“惩罚犯罪”仍然是我们开展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由此一来,则必然导致逮捕权的滥用。
2、逮捕功能异化。
一般认为,逮捕的功能应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却被异化为侦查人员的一种办案手段。不少侦查人员总认为取得口供的最好办法就是先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之后再一方面通过审讯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另一方面通过调查获得相关证据。这个套路几乎成为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固定模式。因此,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总是想方设法找到理由先将嫌疑人羁押起来,然后再展开相应的侦查工作,从而使逮捕异化为侦查的附庸,出现了“以捕代侦”的诡异局面。
二、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思考
(一)合理引入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侦控机关滥用权力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要求对该项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利。由法院来对刑事追诉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刑事追诉机关对公民的重大权益进行强制处分,必须由法院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加以审查才能做出;未经法院的审查,不得对任何人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从而以这种方式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构建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逮捕与羁押一体的制度,羁押是逮捕的直接必然后果,这样一来,嫌疑人一旦被捕就意味着必然的羁押。而面对这一被动局面,被逮捕者又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嫌疑人一经逮捕即意味着长时间的羁押。由于获释(包括取保候审)的渠道并不畅通,绝大部分被逮捕的嫌疑人将处于羁押状态。由于嫌疑人无权求助司法审查,检察官对侦查程序亦无权介入,这一方面导致不必要的羁押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完全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其后果是,被逮捕人完全沦为侦讯的对象,逮捕成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其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获得嫌疑人的口供,从而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变相刑刑讯、以捕代侦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 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性荡然无存,程序的正当性缺失,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完善被逮捕者的权利保障制度。
我国现已签署和加入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近20项国际人权公约。遵守这些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不仅是我们应当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加快我国刑事司法国际化、民主化进程的需要,是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参照相关的国际刑事准则,合理构建我国的被逮捕者权利保障制度就尤为必要。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对于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问题亦应被纳入制度考量的范畴。只有这样,我们才真正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逮捕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与国际司法接轨,承担起我们自己应尽的公约义务。
(四)完善逮捕制度的配套规定。
由于我国逮捕制度总体上存在着“难进难出”的问题,即:逮捕条件严格,决定和批准程序比较复杂,从而一旦被逮捕便很难在判决前被保释。这样设计的程序结果就是,要么不合乎逮捕的条件,而一旦检控方作出逮捕的决定,则意味着嫌疑人必定要就此等待着直接被移交监狱服刑,否则就可能成为错案。因此,在不改变现有逮捕制度设计的情况下,要彻底解决被逮捕者在逮捕后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有必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首先,应当完善逮捕制度的条件,明确界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使之具备操作性和可衡量性。同时法律对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应作具体的排除规定。其次,规范、完善取保候审等逮捕的替代措施,将“自由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落到实处,借鉴国外关于保释制度的有关做法,使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有更广泛、更直接、更便利的保释机会。
(作者:陈三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刘召,北京吉利大学教师,教授)
注释:
[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联合国.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1993年版,第147页.
孙谦著.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李忠诚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谢佑平著.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刘国媛著.也谈批捕权的优化配置.载于法学.1996年第六期,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