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李某于2009年1月至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该企业工会委员大会选举新—届工会委员会,任期5年,李某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12.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李某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根据《工会法》其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2014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其劳动合同。请问,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